乃取卤烧盐之地,但征税银,不征粮米。而灶丁之税,特重其丁,立定户册,子孙承袭有增无减,人经数十世,已经改业,并无灶地者甚多。又有祖遗数丁,著落山人完纳者,尤为可悯。”①第二年,朝廷就议准了两浙盐场的“摊丁入地”②。
当时,两浙的灶地有课荡、税荡之别,“课荡者,煎盐办课之荡,征丁而不征税。”税荡是“其地潮水不至,无由乱煎,只种花豆,征税而不征丁甲③。灶丁的摊入灶地,主要是指“摊归课荡”④。至于有的盐场,如宁海县的长亭场,“虽有荡地山沙,俱系瘠土”,黄岩等县的黄岩场,向“无额征樵煎之地,且丁多荡少”,乐清等县的北盐场,“实系无地”。类似上述的特殊情况,清朝政府规定,仍“照旧输纳”丁课,待有“涨垦升课”地亩,再陆续抵补⑤。
两浙盐场的灶丁摊入灶地,是采取各盐场分别均摊的方式,其中有按亩均摊,也有按粮均摊的。如上虞县的金山场,每灶田三亩三分六厘零派灶丁一口,实行按亩匀摊。会稽县则以粮均摊,每银一十八两一钱二分,米四石九升*一勺才派灶户一口。⑥
山东省灶丁的“摊丁入地”,是分两次完成的。第一次是雍正四年(1726年),只将应征丁银一半三千一百二十八两零,“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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