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场灶地及各州县民佃灶地之内”,计每地银一两加丁银三钱六分零。第一次摊丁后,因为每个灶丁还保留了应纳银一钱四分五厘,这对无地的贫苦灶丁仍属苦事,他们往往“经催征,仍致逃避,欠课累官”。所以经巡盐御史准泰奏请,从乾隆二年(1737年)起,将剩下的另一半灶丁银也摊入了灶地⑦。当时,清朝政府在议准山东灶丁摊入灶地时,还规定“遇有升课地亩,仍照例加摊丁银,即将丁银遁核减收”⑧。这与该省民户摊丁入地的做法是相同的。
在两浙、山东的灶丁摊丁入地后,直隶长芦盐场的灶丁也于雍正六年(1728年)摊入灶地。长芦盐场的原额灶丁五千四百二十三丁,共征丁银三千四百一十四两零⑨,实行各场按
注释:
① 《朱批谕旨》,雍正二年闰四月二十六日署江苏巡抚何天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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