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习寯等:乾隆《苏州府志》卷九,《田赋》三。
⑤ 于成龙:康熙《江西通志》卷之第十二,《户口田赋》。按:匠班加正脚银共七千九百七十一两零,遇闰年份加银六百六十四两零。
放松。
康熙中期开始的匠班银摊入地丁,以及接着民户的摊入地,促进了灶丁银摊入灶地的进程。雍正二年(1724年),署江苏巡抚何天培在奏疏中说:“窃丁银归地,洵为良法,惟江、浙之松、嘉、杭、绍等府有灶丁一项,必宜归在灶地。查明初灶户烧盐,其地谓之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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