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1年》就“如原数无增减”,二十五年(1686年)以后虽然又有增丁,但数目已大大减少,而且愈来愈少。如二十五年(1686年)增二十二丁,三十年(1691年)十丁,三十五年(1696年)六丁,以后直到五十年(1711年),三次编审,都竟不增不减了①。
自实行均田均役法以后,丁银矛盾相对比较缓和的江南各州县,也同样存在人丁编审下降的趋势。比如溧阳县,额编人丁四万四千三十七丁,顺治五年(1648年)审增八千七百九丁,十四年(1657年)增一千六十三丁,康熙元年(1662年)审增二百二十四丁,四年(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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