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编审》。
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傥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①
自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原来所制订的有关编审考成的规定,也不适用了,必须作相应变更。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朝廷宣布:“将增丁之州县官员议叙停止。”同时又题准:“如有州县将滋生人丁私行科派者,该督抚即行题参”②。
清朝统治者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完全象康熙帝自己所说:“不为加赋,止欲知其实数”。实际上正是它以往户丁编征制度进入死胡同的一种反映。如前所述,自清初以来,封建朝廷对于编审溢额,一直采取奖励的办法。但是,随着丁银编征矛盾的激化,这种编审,在很多地方已经抵补不了因逃亡隐漏而造成的缺额。反映在户口册籍中也就是,越到后来,溢额越少,有的甚至根本不增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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