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一样,四川省的“摊丁入地”,也不是在康熙年间全部实行了,其中威州等十一州县,是雍正五年(1727年),经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才摊入地粮的②。
四川的“摊丁入地”是采取了“以粮载丁”的办法。据雍正五年(1727年)户部议准威州等十一州县的科则是:“每粮五升二合至一石九斗*零不等,算人丁一丁征收” ③。其余州县就稍有出入,丁银较轻的州县,如江安县,每粮四石六斗*零载丁一丁④,巴县,每粮四石四升零载丁一丁⑤,灌县,每粮二石一斗六升一合零载丁一丁⑥,等等。四川省的这个办法,是与该省田赋征收中,以粮石作为计算单位是分不开的。“再川省征粮之例,先按亩分派粮数后,以粮石科算条粮银数,又将粮石载丁,再于每丁科银若干,转折合并,始得每亩应征银数”⑦。这种匀摊办法,在手续上十分繁杂。如成都府所属新繁县:
“丁粮额办:
一、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六年奉行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
上田每亩载粮一升三勺四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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