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丁征银八钱八分六厘八毫。
原载税粮一千三百五十四石八升零。
原载人丁银二千二百六十六丁八分一厘三毫一丝零。
原载丁粮银五千八十一两八钱九分一厘八毫一丝零。”②
其它州县的情况,也大抵如此。由于各州县之间原来的田地和丁银的科则互不相同,征收地粮的总数和丁银总数也有差异,所以在实行“以粮载丁”后,它们的征额也是不同的。
四川省的“以粮载丁”,因为需要反复转换,一般百姓“不能尽晓算法”,而吏胥衙役们又往往从中“洒派侵渔”,造成不少弊病。因此,经巡抚宪德等人的奏请,从雍正七年(1729年)起,实行“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 ③。既简化了折算手续,“使通省画一易晓,无致参
注释: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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