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直隶原征丁银,每遇闰年需要征收丁闰银,所以“摊丁入地”后,碰到闰年,每两银子也要加派“丁闰银七厘九毫四丝一忽零”②。
需要说明的是,直隶摊入的二钱七厘多丁银中,还包括了匠班银在内,故此统称丁匠银。关于匠班银的摊入地粮,下面还要专门论述,这里只顺便提一下。
因为直隶的“摊丁入地”是采取了通筹计摊的办法,这对于象河间、永平等府,当然大有好处。比如乐亭县,“摊丁入地”后,只匀入丁银七百八十四两余,比原征额减少三千四百五十七两余。但是,对于某些府县,却并不有利。象沧州,原征丁银一千三百五十四两零,均摊后却需征银二千四百四十三两零’,比前多征一千余两③。这种情况当然会发生些矛盾。不过因为直隶的各州县间,土地的肥瘠程度差距并不太大,而已往的丁银负担,有的州县又过于偏重。采取通筹计摊,实际上就是把丁银摊派中某些不合理的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使其稍为均平。这既无损于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于缓和一部分地区的社会矛盾,却大有好处。所以尽管也有人提出反对,但还是得到雍正帝的支持,毅然地推行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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