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叔璥《赤嵌笔谈》,见《台海使槎录》卷三。
厘六毫三丝九忽零”①。
很显然,台湾的“摊丁入地”,在做法上与内地各州县是不同的。首先,在内地都以州县作为匀征单位,而台湾则全府统一计算,下辖四县不再另有则例;其次,内地州县都采取把丁银匀入地赋银的办法,如每两匀入若干等等,而台湾则依照不同等则,按亩匀入丁银。这些做法上的不同,说明清朝政府是考虑到当时台湾的特点的。
“摊丁入地”后,丁银与田赋结合在一起,因此,田土的增减,也就影响丁银的增减。象连江县:
“共征(丁)银二千三百二十六两八钱九分六厘八毫零。内乾隆二年飓风堆伏,通查缺额各案内蠲免田粮一十二两七钱一厘零,应扣匀丁银二两一钱七分三厘二毫零;
乾隆七年水灾冲陷,缺额蠲免田粮三十一两九钱七分八厘九毫零,应扣匀丁银五两四钱七分二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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