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共征银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四两(零)。……以上丁口共征银一十八万一千二两(零),……续于雍正二年匀入田粮征输。”摊入以后的科则是:“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零不等。”④少数州县,由于情况特殊,在时间上也有迟于二年(1724年)的。长泰县就是如此。当时,该县因“富者坐拥不粮之产,贫者已驮无产之粮”,田赋征收十分混乱。在这样情况下,“再以丁银匀加”,必然“偏枯愈甚”。所以需要“先行清丈,后便匀丁”。而此项工作二直拖到雍正九年(1731年)才告完成。长泰县的匀摊科则是:“每田粮乙两匀征银一钱三分七厘二毫。”⑤
注释:
①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②李钟祥:乾隆《延庆州志》卷之三,《田赋》。按:有关丁闰银,其它县志或州志亦载有,情况均同。
③徐时作等:乾隆《沧州志》卷五,《赋役》。
④孙尔准:同治《重纂福建通志》卷之五十,《田赋》。
⑤张懋建:乾隆《长泰县志》卷之四,《赋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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