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的“摊丁入地”中,台湾府的情况比较特殊。
清朝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后,次年即规定:“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这个科则,比该省内地的一般府县,高出将近一倍,甚至几倍。另外,又加上其它原因,所以雍正二年(1724年)福建“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台湾在内。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首先降低了过重的科则,“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⑥。”接着,十二年(1747年)五月,户部又咨文福建省,“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⑦”。由于台湾的田土以甲作为计算单位,“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⑧。所以在“摊丁入地”时,首先必须统一度量衡。当时,全府·“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六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四亩(零)”,按照不同等则,分别将丁银匀入地亩之内:“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 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M厘六毫三丝九忽。
“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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