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洋县则因为“丁多地少,不能概匀”,“粮户”和“穷丁”之间围绕“摊丁入地”,矛盾十分尖锐。
直到雍正五年(1727年),经知县唐孝本“议详”,决定“以一半匀入地亩征收,一半仍存丁纳”①。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下谕将该县丁银“照中则每丁征收二钱,其余尽行宽免②”,这样才解决了问题。当时,与宁洋县情况类似的寿宁县,也一体得到蠲免③。
还有一些州县,比如南平县,原征丁银六千八百多两,而全县田粮统共才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余两。以“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之例,共匀入丁银三千四百二十六两零”,剩下丁银也“不能通匀”。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谕令该省将南平县“浮多丁银”悉行蠲免”④。接着,平和,清流、永安等县,也以田粮一两征银四,五钱,援引南平县事例,给予减免。象清流县,就减免了“匀征丁口银三千六十两(零)”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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