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都是额征正课以外的负担。杂课有的报部候拨,也有的并不报告户部,而由地方作为外销款项,或者干脆就进了各级官吏和经征人员的私囊。
签商行盐、按引征课是清前期盐法的基本制度。但此法往往导致盐价高昂,商人裹足,私盐盛行,政府课入因而受到影响,故在一些地区曾经试行过将额征课银摊入地丁征收,改行民运。最早是在雍正元年(1723年),甘肃盐课摊入地丁,但至九年又恢复招商。后来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又将河东盐课摊入山西、陕西、河南三省引地地丁项下征收(陕西汉中、延安等地食甘肃花马池盐者也一并摊入)。盐课归入地丁后,许商民自由贩运。这次改法持续到嘉庆十一年(1806年),河东盐又复招商行引。
税课和包课都只在少数地区征收,其数无多。税课指两广及贵州等地向贩盐商人征收的盐包税,嘉庆时每年额征银6万余两。包课是在一些不行官盐的偏远地区,许民自制自销土盐,按一定数额包纳的课银。嘉庆时,每年额征包课银5.6万余两。
清前期盐课收数,顺治初约征56万余两。以后全国统一,增引加课,到嘉、道时,连正、杂都在内额征银750万余两。但实征不到此数,乾隆以后各朝每年实征盐课银大约只有500多万两。其时国家有事,如遇庆典及用兵等,每每要盐商出银“报效”,多或数百万两,少亦有数十万两,而政府就常以减免盐课作为回报。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