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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折价、盐砖折价、边布公费、滩税、草荡税、锅税等;山东有灶丁、灶地、滩地、草荡、锅面、白盐折色、民佃盐课等;两淮有草荡折价、沙荡折价、仓基、砖池等;两浙有灶丁、灶田、盐田、荡坦、仓基、团墩、灰场、涂淤课税余粮、水乡库价等;福建有依山附海丁地、丘折公费等;广东有灶丁、灶地。盐漏、盐灶等。在四川、云南井盐产区,灶课主要为井课和锅课。灶课所征无多,最多者两浙年征额11.4万余两,两淮年征9.5万余两,其余均只有万余两[20]。

引课征于运贩食盐的商人,按盐引数计征,有正课(正税)、杂课(附加税)之分。引课正课的征收单位为“引”,但每引的行盐斤数和课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并不相同;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引种间亦有差别。表6.1是顺治和道光两个时期全国主要盐产区每引(票)的行盐斤数及所征正课银数的情况。

 

顺治及道光时期全国各主要产盐区盐引(票)的配盐及课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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