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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每正米一石征3斗,浙江征4.5斗,均以5升或3升随正米起交,余随船作耗。正耗外,江苏每船给束包和人夫工食银14两,每运米百石给漕截银34两、食米7石、盘耗米20石;浙江每运米百石给漕截银34两、食米34石。运军的行、月粮和运弁行粮,白粮与漕粮同。乾隆时,实征白粮约10万石,征耗米3万余石、经费银23万余两、米5.7万余石。

漕粮的征收,清初仍沿明制,由粮户直接向运军交兑,运军依恃官府,每额外勒索。顺治九年(1652年)后改行“官收官兑”,即由州县置仓收粮,然后官向运军交兑(不在水次州县运至水次交兑)。兑运则初行轮兑制,各帮船在若干派运水次间轮流兑运。顺治十二年后改为固定水次兑运,各帮船均派定水次,以就近兑运为原则。但此法易生运丁与州县漕书因熟悉而互相勾串为奸之弊,故至雍正时又改为轮兑,定制各帮船在兑运水次间三年轮换一次,惟仍以就近兑运本府州县之粮为原则,远不过百里,近三十里。其他兑运日期、州县与运军之间的兑收手续、漕船运行、各省粮道等官员押运(尾帮船由漕运总督亲自督押)以及沿途州县“趱运”等等,都有一套制度和规定,以保证漕粮能够按期、如数运到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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