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盐法和盐课
1、盐法
清前期盐法仍沿袭明代,以纲法为主,即政府颁发盐引(行盐凭照)给特许专商,按引征收盐课,商人纳课承引后在指定的盐场按盐引规定的数量购盐,然后运至指定的地区销售。 此法的最重要制度为引岸制度和特许专商制度。引岸制度即划定行盐地界(“引岸”),商人各按地界销盐,互相不得侵越。清前期内地共有十个产盐区,所产之盐均按一定地域分配销售,分别为:长芦盐区,所产盐销于直隶全省及河南的部分地区;山东盐区,所产盐销于山东全省及河南、江苏、安徽三省的部分地区;两淮盐区,所产盐销于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湖南六省的部分地区;两浙盐区,所产盐销于浙江及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部分地区;福建盐区,所产盐销于本省;广东盐区,所产盐销于两广及江西、福建、湖南、贵州等省的部分地区;四川盐区,所产盐销于本省及湖北、云南的部分地区;云南盐区,所产盐销于本省,不颁引,按井给票;河东盐区,所产盐销于山西全省及河南、陕西的部分地区;陕甘盐区,所产盐销于陕西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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