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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分地区及甘肃[18]。

上述内地盐区之外,奉天、蒙古及新疆亦产盐。奉天盐销于东北地区,清初一度行引,但至康熙中即停止。此后直到同治六年(1867年)以前,百余年间不征课。蒙古盐由藩部经理,也有行销到内地的,或听民运销,或于入口处征税。新疆盐在清末以前一直听民掣销。

特许专商制度是政府授予若干资本雄厚的大盐商以贩盐专利,由其总领盐引,董率一般运盐商人行盐并向政府纳课。这些大盐商因其为众商之首,故称“总商”,都在政府行盐纲册上登记注册,世代承袭。普通运商称“散商”,不直接享有贩盐专利,而是须先向有“根窝”的总商购买窝单,经由总商具保,才能承引纳课并购盐贩运,其所纳课由总商代缴,一切经费亦由总商摊派。运商之外,清代还另有在盐场收盐的商人,称“场商”,亦为盐商之一种,其所收盐转卖给运商。

盐引由户部统一印制颁发,各地盐务官员受领并转颁于商,作为其纳课、支盐及行盐的凭照。盐引的种类很多,有正引、余引、纲引、食引、大引、小引、水引、陆引、肩引、住引等等之不同。“正引”指按岁销定额颁给之引。正引畅销另颁之引称“余引”[19]。“纲引”、“食引”系按引地距产区距离及引课轻重区分:前者距离较远,引课较重,后者反之,但均为正引。“大引”、“小引”按配盐数量区分:大引每引配盐400斤以上,多的达2000余斤;小引为其一半至十分之一。“水引”和“陆引”行于四川,区别为行销途径一水一陆,又前者每引配盐5000斤,后者400斤。“肩引”、“住引”行于两浙,肩引引地距场灶较近,由小贩肩挑售卖,每引800斤;住引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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