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江两省漕粮中给军办运灰石之米,顺治时改为征银解部,由工部按年支取,备办灰石。此项无多,每年仅数万石,折银平年5.7万余两,闰年6.2万余两。另外,还有“减征”和“民折官办”名目,也是折征,但均仍解本色[16]。由于折、改等原因,清前期每年实征漕粮米仅300万石上下,如乾隆十八年实征正兑米275万余石、改兑米50万石有奇,嘉庆十七年实征正兑米256万余石、改兑米42万石。
普通漕粮之外,在江苏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四府州及浙江嘉兴、湖州二府另征有“白粮”(糯米),随漕解运京、通,供内府奉祭、藩属廪饩及王公百官食用。白粮原额21.7万余石,乾隆后实征10万石左右,其余征收折色、民折官办或改征漕米。
漕粮也有随征耗费,谓之“漕项”,用补漕运、仓储折耗并充各项经费之用。漕项的名目很多,如“随正耗米”、“轻赉银”、“易米折银”、“席木竹板”、“运军行月钱粮”、“赠贴”等,都是漕项。这些正式的漕粮附加税之外,随漕加征的费用还有给运军作漕运帮船开销的各种“帮费”和地方刁徒勒索的各种“漕规”,名堂繁多,征数往往过于漕项。例征的漕项以及不断加增的种种额外漕费和陋规使国家每征正漕一石,税户往往要出数石才能完纳,成为农民的一种苛重负担。嘉、道之后,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白粮的加征,其正耗,江苏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