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万余两、粮106万余石,乾隆十八年为银50万余两、粮373石,三十一年为银78万余两、粮109万余石。
3、漕粮和漕运
漕粮也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征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岁额400万石。其中,330万石输京仓,为“正兑”;70万石输通仓,为“改兑”。漕粮原额以粮米计,实际征收有部分折收银两,称“折征”;还有将原定本色改收他种实物的,称“改征”。折征有临时折征和常例折征的区别:临时折征系因一时特殊情况如遇灾或运道梗阻而改折,其后仍复旧制,不为定例;常例折征为固定改折,主要有永折米和灰石米折两种名目。永折米除江西、浙江外其余六省各有定额,总共36万余石,按每石折银5-8钱不等征收,价银归地丁报解户部。灰石米折原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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