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远,给小贩住卖,每引400斤。凡商人贩盐,盐售出后,限10日内将残引(已行之引官为截角,称残引)缴官,各省汇缴户部,户部查验与原发之数相符后予以销毁。
除官督商销的引商专卖制外,清前期还实行过官运商销、官运官销、官督民销、民运民销等行盐办法。但是,这些办法或仅行于个别地区,或只实行于某一地区的某一时期,均非当时的基本行盐制度。
自道光中起,清政府在部分地区又推行了票盐法。票法也是一种由商人运销食盐的制度,与纲法不同的是它取消了行盐商人的世袭专卖特权,任何人只要纳税,就可以领盐贩运,认票不认人;此外,引盐有固定的行销口岸,而票盐则可在指定的地段自由贩售。票法初行于云南,道光十一年(1831年),经两江总督陶澍奏准,淮北盐的部分销岸改引行票,至十三年一律实行。以后,又推行到淮南以及其他一些地区。
2、盐课
清前期的盐课即对食盐的课税主要是场课和引课,此外还有税课、包课等名目。场课亦称灶课,征于盐场及制盐之灶户,课目很多,各地不尽相同。在东部海盐产区,灶课之征长芦有白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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