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
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
清代前期的民商
对清代前期政府作用的几
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清代前期商品流通的运道
清代前期的市镇
清代前期棉花、棉布的运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
最新热门    
 
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赋是按土地田亩征收的土地税,征于民田,即民间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买卖、继承、转让之土地。除民田外,清代另有“旗地”、“屯田”、“官田”三种土地,法令上属于“官有”,一般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差徭。

民田也有许多种,如民赋田、更名田[9]、归并卫所地[10]、退圈地[11]、农桑地、芦课地、河淤地、山荡地、草地、田塘、灶地、官折田地[12]等等,均属国家征派赋役的民田。对于民田,各州县有丈量册(鱼鳞册)登录其情况,册内详绘州县都图(里甲)各户田地的方圆形状,写明丈尺亩数、四至疆界及高低、旱涝、肥瘠,次以字号,系以主名,作为征收赋税的地籍依据。对于政府册籍所载土地情况不清、不实以及随时变动诸情形,规定有司予以清丈勘实;清丈须在农隙时进行,禁止滋扰及徇私。民间开垦荒田,随时报官领照,按规定年限升科。升科年限,清初通例为六年[13]。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乾隆五年(1740年)为鼓励开荒,规定垦种山头地角零星地土永免升科。后来,一些较多数量的开垦,以土地贫瘠,也有特免升科的。

田赋有正税,有加征。正税为地丁,加征为随地丁征收的耗羡。加收耗羡的理由是民间以散碎银两纳税,需经官将其熔铸成统一规格的元宝才能解运交库,不无损耗(“火耗”),而且解运亦需费用,故而加征。加征耗羡在清初原不合法,但朝廷予以默认,各地官府更往往在实际耗费之外多取盈余,以之充地方办公经费及饱官吏私囊。雍正时实行“耗羡归公”,各省规定加征分数,所征银两提解司库,用给各官养廉及充地方公费,且纳入奏销,于是耗羡便成了地丁正税之外的法定加征。耗羡的征率,一般为正税额的十分之一左右。

田赋征额以《赋役全书》为依据。清初入关,豁除明季三饷等项加派,以明万历旧额为准,于顺治年间编成《赋役全书》,总载地亩、人丁、赋税定额及荒、亡、开垦、招徕之数,颁示全国,以为征敛之大纲。其后,康熙二十四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