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虽然宫廷的若干用费由户部支出,但总的说内府与外廷的界限是清楚的。内务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皇庄地租、各地岁贡和内外官员报效,而不依赖于国库。
(二)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
清前期的财务管理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不但各省的财政收支悉受中央户部节制,而且即使作为全国最高财政主管机关的户部,也只是依照定例管理具体的财务行政,且须依例向皇帝奏报。有关财政兴革的事宜、重要的财政政策和措施,户部无权自行决定,只能向皇帝建议,由皇帝作出裁决,而这种建议权并及于其他部院乃至翰詹科道,并非户部所独有。所以,清前期的财政实行的是由皇帝亲自裁决大政方针,通过户部及各省各级行政机构加以贯彻的高度集权体制。
清王朝的财政收支不分中央与地方,而实行“统收统支”,即由各省按照中央政令总征各项赋税,然后在户部统一筹划和监督下开支国家各项经费。这种“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通过对各省所征赋税及其动支实行存留起运、冬估报拨以及钱粮奏销等一系列制度,来加以实现。
存留和起运。 清制,各省州县所征各项赋税(地丁、杂赋等)除例应由本府州县坐支的小部分外,其余都尽数解交藩库即布政使司库(粮米解交漕运单位或粮道),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