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丁银和摊丁入地改革
清初的丁银或称丁赋是明后期一条鞭法改革赋役合并不彻底的遗留,在内容上兼有人头税和代役银的性质;因其包含了徭役折银在内,故又称“丁徭银”、“徭里银”。丁银以“丁”即年十六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为征收对象[5],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等不同种类,向各类人丁分别派征。不同类别人丁的丁银征收科则不同,同一类人丁的丁银科则轻重也因省份、地区不同而各异,差别很大。“其科则最轻者每丁科一分五厘,重者至一两三四钱不等,而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有至八九两者”[6]。征收方法亦各地异制:北方地区因丁银较重,通常按人丁贫富分等则(一般分为三等九则)征收;南方丁银较轻,以不分等则一条鞭征者居多。此外,虽然多数地方的丁银系按丁派征,但也有一些地方或沿明代旧制,或在清初改制,实行“丁随地派”。
清初的丁银征收极其混乱。主要问题是吏胥和地主豪绅操纵编审,转嫁负担,致使丁银征派贫富倒置,“素封之家多绝户,穷檐之内有赔丁”[7]。穷苦之丁不堪编审派费和富者的负担转嫁,大量逃亡漏籍,而政府为保证征收额数,便以现丁包赔逃亡,从而引起了更大混乱。这种情况既激化了社会阶级矛盾,也十分不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因而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五十年丁册的人丁数为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8]。丁额的固定使丁银征数也稳定下来,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随着征丁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康熙五十五年广东经清政府批准首先实行了全省摊丁。雍正前期,改革进一步在全国展开,从元年到七年(1723-1729年),大多数省份相继改行新制。剩下来的个别省份和地区,除山西外,于乾隆时期实施。山西摊丁于乾隆时起步,到光绪五年(1879年)完成。摊丁入地以后,五年一次的人丁编审失去意义,于乾隆三十七年(1773年)谕令废止。此后,只对有运漕任务的卫所军丁四年编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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