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仍沿设户部总司国家财政,管理全国疆土、田亩、户口、财赋收支及相关政令。主管官员为尚书及左、右侍郎,均满、汉各一人;间以亲王、大学士兼理部务,但自雍正以后皆为特简,不常置。户部内部机构仍按省分职,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四个清吏司(较明代增江南一司);又设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内仓等机构,分理各项事务。户部直辖的机构有:掌管钱币铸造事务的钱法堂和宝泉局[1],管理银钱、锻匹、颜料等物的银库、锻匹库和颜料库即所谓户部三库,掌漕粮积储和北运河运粮事务的仓场衙门,以及征收货物通过税的各地税关等。此外,清入关以后,盛京作为“留都”仍设户部,为盛京五部之一,掌管盛京财赋事务。
在地方,顺天府和奉天府由府尹主持治下财务,各省由掌一省行政的布政使总管全省财政,“司钱谷之出纳,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2]。布政使以下,守道职司钱谷,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的主官亦皆主管所属财务,州县并直接负责赋税(田赋、杂赋等)的征收,皆汇总于布政使司。
漕运、盐务、关税三项特别财务除由户部统理外[3],另设专门机构和专官管理:漕运设漕运总督总司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务,各省设督粮道监察漕粮收储及督押粮船。盐务设盐政为地方盐务最高长官,由总督或巡抚兼任;下设督转盐运使司或盐法道以及盐务分司、盐课司、批验所、巡检司各机构,具体办理盐务。关税征收于水陆要津设置税关(分别隶于户、工二部,其中多数为户关),以监督或海关道(津海关)管理。
皇室财政由内务府管理,与户部掌管的国家财政分别收支。在内务府的内部机构中,广储司掌府藏及其出纳,犹如政府之户部;会计司管理内务府庄园的户口、地亩及赋税事务;掌仪司除职掌宫廷祭祀、礼仪事务外,同时管理皇室果园。 此外,内府所属的一些机构如三织造处、三旗庄头处、官三仓、恩丰仓等,所司也都与皇室财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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