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之外,清前期还建立了严格的仓、库制度。“仓”指粮仓,有官仓、民仓之别,官仓如京师及其附近的“京通十三仓”、户部“内仓”、内务府“恩封仓”,运河沿线的“水次七仓”,各省省会及府、州、县治的“常平仓”,以及东北、各沿边和内地驻军处所的“营仓”等;民仓为各地乡村、市镇设置的社、义等仓,一般由地方绅董经理,但须报官备案,并受官府监督。“库”为存储征解备支的银、物的处所,如京师的“户部三库”、“内务府六库”、盛京的“盛京户部银库”、直省自布政司以下的各衙署库以及各地的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等。仓、库有严格的出纳、稽核制度,除委派专员管理外,各该管衙门正印官须亲核收支、每岁盘查并将出纳、存储各数造册送中央户部等各该管部察核(直省赃罚银报刑部,兵饷、河饷兼报兵、工二部);正印官离任,须将库储钱粮交代清楚,接任官造具接收册结,上司官加结送司,详情督抚咨部。
清初,各省每年所征钱粮除留支外须尽数解出。雍正五年(1727年)以后,实行“司库封储”制度,按各省距京远近及剩余多寡,令于布政司库各酌留银数十万两,由督抚公同封储,名之曰“封储银”,用备不时之需。封储银各省不能擅动,遇有急需,须经题奏核准才能动用,擅动者论斩。雍正八年,又定直省各府、州、县属库酌留分储银制度,动用时亦须事先报告,事后要筹补足额。后来道、厅以及总兵、副将、都统、副都统等武职衙门属库也都各有分储。
以上各项制度互相关联,形成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财务管理体系。清王朝前期的财政运作,就是通过这一体系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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