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所谓“田赋催科四法”。
田赋系按亩派征,又根据土地类别(民赋田、更名田、归并卫所田及田、地、山、荡等)和肥瘠等次高下分别规定不同科则,但各地的科则规定各不相同,并无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最低科则每亩征银仅以丝、忽计,征粮以抄、撮计;高的科则每亩征银达数钱,征粮达数斗。
清前期田赋以征银为主,也征收一定的米、麦、豆、草等实物。田赋收数,顺治十八年(1661年)为银2157万余两、粮648万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为银2445万两、粮433万石;雍正二年(1724年)为银2636万余两、粮473万石;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因丁银并入田赋,征额合计地丁增至3000万两上下,粮数连漕粮在内共800余万石[15]。作为田赋附加随地丁征收的耗羡,乾隆时为300余万两,嘉庆时达到400余万两。
民田赋之外,还有由州县征收,隶于各省布政司下的屯田赋。此项征数,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雍正二年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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