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船运粮以通州为终点,正兑粮在石坝卸载,改兑粮在土坝卸载。此后水陆输运京、通各仓由政府雇募的经纪和车户承担(改兑粮水陆皆由车户承运),但运丁须向经纪和车户津贴“个儿钱”,又须向坐粮厅诸仓交纳“茶果银”作为交粮手续费。
清代漕运有所谓“截漕”和“拨运”制度。“截漕”即截留漕粮,或在本省,或在漕运中途,都是临时性的,奉旨进行;截留之粮或充实仓储,或作兵饷,或赈灾平粜。“拨运”指河南、山东两省部分漕粮不运至京、通,而拨运存贮于直隶蓟州、易州等地,充陵寝与近畿各地驻防官兵俸饷之用。还有所谓“抵兑”制度,如因运输关系,将南方一些地方所需南米于当地漕粮内就近拨给,而将别处所征南米抵充漕粮北运(“漕南抵兑”),以及江南某些官员工匠的俸米口粮与漕粮抵兑等。此外,湖北每年征收的粮米有一部分运至荆州作官俸,名曰“南漕”,乾隆四年(1739年)命与运通的北漕合收,分别解运。
漕运是一项耗费巨大的工程,不但要长年维持一支庞大的专业运输队伍即卫所运军、供养一大批经理漕运的漕务官员和整治疏浚河道的河务官员,而且要经常修造保养相应的工具、设备,特别是多达数千余只的漕船[17]。这些花费作为清政府的沉重财政负担,最终都转嫁到人民身上,其数额远远超过每年征数仅几百万石的漕粮的价值。嘉、道以后,漕务日坏,每年漕粮的征收和运输对民间的滋扰更甚。同时这一时期黄河淤积日渐严重,导致运道梗阻,漕运不畅,遂使漕运改革趋于迫切。不过,直到太平天国起义以前,除曾在道光六年和二十八年(1826年、1848年)海运过部分江南漕粮外,整个漕运制度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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