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语·颜渊》中,孔子提出了“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的思想,这是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如果仅仅孤立地看孔子的这段论述,我们也许会得出孔子企图取消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用“德”来统领世界的结论,与法家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1] 达到长治久安有殊途同归之妙。这当然是一个误解,是一个没有全面考察孔子的思想及其与他所处时代的关系所产生的误解。但是,这个误解触及到了重大的理论问题,它为我们深入理解孔子的哲学思想和法律思想,提供了契机。
一
钱穆先生说,中国文化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的。所谓宗法制就是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纽带,重视宗族集团利益,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组织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尤其是在夏、商、周三代加强奴隶主贵族对奴隶的统治,建立在井田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它以血缘亲情为一切思维、行为的出发点,“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其根本的社会认知原则。阶级斗争与种族歧视相结合,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相裹挟,表现在刑法上就显得极为野蛮、残酷。近现代以来,国外有一些书在讲到中国人的特征,并与之同国外的人进行比较的时候,往往都要说,中国人有时候具有非常残忍的一面,他们在排斥异己、打击敌人时所表现出来行为是令人吃惊的。[2] 实际上,它直接植根于宗法制深厚的土壤之中,具有十分漫长的历史积淀,倒是以孔子的“仁学”和孟子的“善端”说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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