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思想就是要通过德行教化,上行下效,创造一个民风纯朴、人心向善,不需要打官司的社会。因此,社会混乱,老百姓有人犯法,最终的罪过在统治者身上,上梁不正,所以下梁就歪了。用孔子的话来表达就是:“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尧曰》)这种思想在后来的孟子、荀子那里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毫无疑问,孔子的思想是深刻的,即便是在当今的中国,也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那么,如何调节德行教化与刑罚的关系呢?孔子的论述也是相当精辟的: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
孔子的根本目的是要在社会风气上尽力呵护老百姓的廉耻之心,纯朴之心,使他们居仁由义,处德里道,如此,则天下“无讼”矣!要达到这样一种境界,首先就是要为政者以身作则,“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所以,历史地看,孔子的德政,孟子的仁政和荀子的隆礼,都是西周社会“德主刑辅”的升华。
但是,孔子的法律思想有它更为珍贵之处。这种珍贵之处就在于,它涵盖在“仁学”的总体框架之中,空前地给予了“人”以极大的爱心,给这种天地间最有灵性的动物,以发展、提升、完善的无限空间。因此,孔子“无讼”的法学思想,把人的主体性的扩充和弘扬放在了首位,给了人一个重要的、尊贵的地位。人靠自己的德行修养和后天努力,就可以自己操纵、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韩非企图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的法理思想去控制社会的安定,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走进了视人如草芥的误区(请参阅注释①),它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介草民”振臂一呼,而天下影从,把短命的秦王朝埋葬在人民大众的愤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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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韩非子·内储说上》:“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日,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在这里,韩非子企图以国家的绝对权威来威慑民心,否定了社会道德的作用,否定了法律条文的客观实在性,视国家的权力为判断是非、丑恶的唯一标准。在国家权力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制约的时代,这种学说只可能导致视民如草芥,置人民于水火的恶果。
[2]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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