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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

时间:2009-4-6 21:17:16  来源:不详
础的人学思想,对这种根深蒂固的东西具有根本性的缓解,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夏王朝,已经具有了十分严密的宗法制度。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夏代都城遗址中,发现了一处大型宫殿建筑群基址,规模宏大,结构复杂,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四周为廊庑式建筑,中为庭院和殿堂,其平面布局与后世的宗庙十分相似。经专家研究论定,这一宫殿基址是夏代宗庙建筑遗存。[3] 有宗法制,就必然有相应的种族迫害,这是毋庸置疑的。夏朝最著名的刑罚就是所谓“五刑”,[4] 除此之外还有象、流、鞭、扑、赎,[5] 诸如夷族、斩杀、刖膑、黥刺、杖鞭,还有割残身体的酷虐肉刑劓、、、大辟 [6] 等,在当时都已经很普遍了。

商朝“邦畿千里”,“重作汤刑”,继承并发扬了夏朝的传统,“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和因罪为奴者激增,大量奴隶被统治者随意屠杀,或用作祭祀的牺牲,或为主人殉葬,动辄数十,甚或上千。如在安阳小屯侯家庄发掘的殷陵,5个大墓殉葬的奴隶就达2000多人,无头俯身及其它惨状的遗骸,都是奴隶制暴虐统治的见证。”[7] 商朝在夏朝残酷的刑法基础上,又发明了“族刑”、“炮烙”、“醢”、“脯”、[8]“剖心”等酷刑。甲骨文中还有象征火上烧的被缚者和把人丢在臼中,用杵捣死的样子。其惨烈、残忍,不可以想象。

“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为政》)礼是宗法制的副产品,继夏、商之后,周朝全面发展了礼,把它推向了极至,使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西周时期,礼就是法,它确定了宗法等级关系的种种内容、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集中体现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意志,具有极大的严肃性、强制性。与“礼”互为表里的是,周朝同样具有十分严密的刑罚惩治措施。不仅各种残酷的刑罚较夏、商更为繁杂(如死刑就有磬、斩、弃市、磔、膊、焚、辜、碚、诛、刎、戮等),[9] 而且把礼纳入了刑,“寓刑于礼”、“律出于礼”,例如左(邪)道乱政者,杀;奴隶聚众互相往来者,戮;杀其亲者,焚;杀王之亲者,辜;不孝不友者,重刑不赦;改革礼乐者,处流刑;男女私通者,处宫刑;逃亡劫盗者,处膑刑;诬告、不讲道义,处墨刑,等等,直接把“礼”纳入了刑罚的范围,直接为维持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

对夏、商、周的刑罚状况作这么一个简单的回顾,其目的就在于引导我们对孔子法律思想的崛起作一种历史的、发展的思考,开辟一条同情理解的路径。亦即,明确了夏、商、周三代以宗法制为内核,借助刑罚实行野蛮、暴虐的阶级、种族迫害的历史背景,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孔子的“无讼”思想不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是对以往法律制度的一个人本主义的矫正。通过这么一个特殊的视点,我们已经强烈的感到(下文将详论),孔子的社会政治学说、仁学、教育学、美学、诗学,特别是法学的理论建构,都是建立在总结过去,开拓未来,以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为其基本的背景和指导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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