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中国历代的宗族械斗和当代“文化大革命”中的武斗也是明证。
[3] 请参见《商周考古》第一章第四节,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编著,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4] “五刑”之谓,历来解释不一。《尚书·皋陶谟》释为:“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簿刑用鞭扑。”
[5] 《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无刑,鞭作宫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6] 劓即割鼻子,即割耳朵,即宫刑,大辟即死刑。
[7] 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8] 《尚书·汤誓》和《盘庚》中有“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的记载,亦即如果一人有罪,就要株连族人,斩草除根之意,即族刑。炮烙,即烧红铜格,下加炭火,使罪人走在铜格上,使他倍受虐待,最后掉进火中烧死。醢,就是剁成肉酱;脯就是做成肉干。
[9] 磬,就是绞死、缢死;斩就是腰斩;弃市就是杀头于闹市;磔就是支解尸体;膊就是去衣而磔;焚就是火刑;就是五马分尸或者车裂;辜就是磔刑的一种;碚、诛、刎、戮等都是各种各样的死刑。
(此文发表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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