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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塔西斯”到“兴观群怨”

时间:2009-4-6 21:17:23  来源:不详
比喻,使人通过联想来领会与之相关的道理,唤起个体向善的自觉,也就是起到朱熹所谓的“感发意志”的作用。从“兴”可看出孔子十分重视用艺术的形象去陶冶、发展、完善人性,发扬个体的社会性情感,从而起到感染人、教育人的社会作用,如“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子罕》)。“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论语·子罕》)。这都是以个别的形象说出某一普遍道理,使人通过个别、有限的形象自由主动的产生广泛的联想,从而在情感和心理上受到感染和教育。

“观,”郑玄注为“观风俗之盛衰”,孔子仁学以情理结合的实践理性为基本精神,在冷静理智的考察中寄寓情感的好恶,不是强调诗对社会生活的详尽描写,而重视去“观”时所表现的一定社会中人民的道德情感和精神状态。孔子赞《诗》三百“思无邪”(《为政》),赞《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八佾》),都是从人所表现的道德精神心理状态和社会精神心理状态去“观”的。徐观复释“观”为“照明”:“观是由作品而照明了人生的本质和究竟”[3],也是说艺术与现实人生有密切联系。从诗“可以观”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美学注重审美和艺术的社会意义的良好传统。

“群”,孔安国注为“群居相切磋”。孔子生活于一个受氏族血缘深刻影响的时代,在他看来,真正的“群”应该建立在人们互爱互助的“仁”的基础上,孔子认为君子“群而不党”(《卫灵公》),“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颜渊》),强调“群”是以普遍性的“仁”为基础,不是少数人的党同伐异。要做到“群”,就要使“仁”成为个体自己的心理欲求,在情感、心理上把个体陶冶成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与人们和谐交往能自觉行“仁”的人。孔子认为诗可以使人做到这一些,经过诗的学习,感发人们“仁”的感情,就可以做到“近者悦,远者来”,“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子路》),这是“群”的理想的实现。

“怨”,孔安国注为“怨,刺上政也”,也就是说,诗具有表现各种不满,发牢骚的情感作用。孔子肯定了这种情感,但认为符合“仁”的准则,如他主张“以直报怨”(《宪问》),从他说“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八佾》)可以看出,它是肯定情感表现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从“怨”可以看到,诗正是表现人的情感的一种手段,这种情感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和崇高的道德价值。他反对“巧言令色”(《学而》)的虚伪情感,主张只有情感表现真实无伪,诗的“怨”才具有打动人心的感染力量。

由上可知孔子美学重视情感表现的特征。他重视通过情感去感染、陶冶人,使强制的社会伦理规范成为个人内心自觉的欲求,从而起到使社会和个体和谐统一的作用。“兴”“怨”侧重于个体心理感触抒发功能,“观”“群”侧重由感染所达到的社会效果。

(三)“卡塔西斯”说和“兴观群怨”说的不同

孔子和亚氏作为中西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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