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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经济思想管见

时间:2011-11-1 12:00:36  来源:不详
”“无为”,不是主张人们无所作为,更不是要人们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而是主张人的活动应顺应道之自然,这样一来就可因道之力顺利地有所作为。而不应人为强加社会有“所为”,因为,“法令”不足以息“盗”,“上食税”更造成“民之饥”。在老子看来,既然一切事物的变化,生灭都是道之自然,任何人要想对这种过程及其结果进行人为的干预,想让事物按自已的主观意愿来变化、发展,是无济于事的。因此,老子在人的行动方面提出“无为”的原则,在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上则提出“我无事而民自富”的原则。

这里,老子所谓的“富”与墨子[注: 墨子(约前468-前376年),姓墨,名翟,战国初年学者、思想家,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作为中国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和自然科学家,]所说的古代“国民之富”相反墨子所谓“能者贤者富之贵之”,是以自由竞争为增进国富的先决条件。老子所谓的“富”,是社会自己的富,不是个人所有的富,它与一切经济思想中所规定之“富”皆相反,乃是原始自然意义的富,实际上是“贫”,或无富之富。因为老子理想上“复归”的社会,社会富的总量虽贫乏得可怜,然社会成员却大都甘美安乐[注: 伊壁鸠鲁,其学派主张安乐的心灵状态],没有流离失所,所以“富”与“贫”不是对立物,实在是同一物。正是这种无差别无对立的自足社会,在老子看来是“无事自富”的社会。

“无事”,即“为无为,事无事”之无事,显然,它立足于无价值关系发展的社会且社会成员之间也无形成对立的阶级,在这种条件下,生产本身便是目的,不是手段;为生产而生产,不为增进剩余生产物而生产,这就造成了生产与分配二者之间的统一,故不但是“自富”,简直没有贫富的对立。这也就必然要求社会统治者不仅自身率先寡欲,崇俭,而且要减政省刑,“无为”“无事”,以求减少严刑峻法、苛赋重役对社会生产力造成的破坏。客观上看,统治阶级的“无为”“无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确实可以对生产力的恢复、发展起某些积极作用,减少对人民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经济活动的阻碍,使社会进步获得更有利的条件。

老子的“我无事而民自富”与他推崇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25章)。的自然总法则是一脉贯通的。“道”统领自然与社会方方面面[注: 语出:孙中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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