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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道法自然”与按科学规律办事

时间:2011-11-28 21:06:40  来源:不详
,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发展的一定阶段,我们所观察到的宇宙总是有限的,它不过是无限多样性的永无穷尽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这部分宇宙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但就大宇宙、无数宇宙而言,其时间和空间又是无限的。无限和有限是物质世界中存在的客观矛盾,是物质的运动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来的对立统一辩证关系。从上下文联系来看,老子说“道”的运行是“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即内含宇宙万物的运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永远存在、无所不至的永不停止。换一句话说,即物质世界的运动表现在周而复始的无限循环运动。

  由上可见,老子说的道、无、有之内涵和实质,已经与恩格斯关于“物质运动是一个永恒的循环,……除永恒运动着的物质以及这一物质运动和变化所依据的规律外,再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9页)的思想接近了,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从中我们可以想见,老子从宇宙天地运行的规律中,推导的思辨已经触摸到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普遍规律。

  综上所述,老子的“道”、“无”、“有”是指物质层面而言,而不是指精神方面的东西。那么,“道” 、“无”、“有”及“道法自然”无疑是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性质的。

  (三)“道法自然”与科学发展观:“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天与人不相胜”

  老子认为,自然规律是宇宙万物普遍存在的,虽然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却主宰万物的运行。所以,最大的“道”就是顺应自然。顺应自然,遵循规律行事,这就合乎“道”,可以“没身不殆”,一切顺利,没有危险。相反,违背自然之道,“不道早已”,人类就会遭受“道”(即自然规律)的惩罚,自食恶果。

  第一,“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天道”(自然规律)决定的

  为什么要“道法自然”呢?老子认为:首先,是因为人是自然界演化的产物,并与自然界共生融汇为一体。在老子看来,人是在“道”产生宇宙、天地万物之后才产生的。老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庄子亦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并且人与天地共生,人与自然界融汇为浑然一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既然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并与自然界融汇为一体,那么,这就从自然法则上决定了人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而不能对立。

  第二,“无以人灭天”,“天与人不相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天道”(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

  人虽然在自然界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但是不应该与自然对立,做破坏自然的事情,而只能在顺应自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不会遭受自然的惩罚。庄子认为,每个人的身体、器官、性命及其子孙都是自然界的产物。所以,人应该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庄子·秋水》)。自然的运动自有其规律,只有做到“天与人不相胜”(《庄子·大宗[注: 大宗:中国古代官名-dazong]师》)的人才能称为“真人”。这种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亦即“天人合一”的思想,不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而且对人类现今的生活,未来的世界都能提供积极丰富的启发思想火花。可以说,“天人合一”既是道家思想的精髓之一,也是中华文明对人类的最大贡献之一。

  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利用大大加强,但同时又极大地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以牺牲自然环境、人的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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