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孙中山就庄严宣布:“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
为此,临时政府专门成立了“编订一切法律命令”的法制局,虽有局长宋教仁主政,孙先生还是“大包大揽”,亲自领导立法工作。
先是约法,虽为临时宪法,但那内容、那精神却是千百年来从来没有过的大气魄,大手笔。
以前开篇第一句是“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如今是“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以前是“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现如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约法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度,规定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确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根据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宣布中华民国公民一律平等,公民享有人身、家宅、私有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述、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通令保护华侨,禁止买卖华工,禁止买卖人口,废除奴婢买卖契约和一切主奴身份,承认受歧视的所谓“贱民”在政治上和其他人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的刑讯酷刑都废除了,这也是早年孙文司法改革的理想。命令官厅焚毁刑具,禁止刑讯、体罚,整顿警察,维持治安,并整顿吏治,严禁违法乱纪。
对一些封建的陈规陋习也做了改革。不兴跪拜,不许打人,辫子剪了,小脚也不裹了,以前是帝制,现在是共和,并且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
民初的孙中山一口气推出的三十余件有关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法令、法规,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历史影响。
孙中山把法律看成治国之“体”,超越了前人,也超越了同辈。
他说:今日办法只可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
他说:“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
但他最看重的还是那个临时约法。那里凝聚着革命党人的全部革命成果与未来梦想。在他心里,权力可以让给袁世凯,但袁必须有“永绝帝制,服膺共和”的宣誓,必须遵守精神教父的统一规划。他把宣誓作为袁世凯获取权力的合法凭据,以为凡能履行宣誓的,“其国必治”。
精神教父的归去来兮,是一曲倡言法治的高歌猛进。
抱定“天下为公”信念的孙先生不会想到像他这样的圣洁之人并不多见。在一个缺乏超越性信仰的社会里,每个人都还有帝王意识。正是由于缺乏超越性的信仰,誓言可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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