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社会科学》[清华]第四卷一号)。社会流动有利于不拘一格网罗选择人才,有利于扩大封建统治基础,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活力和生机。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这样的活力和生机都是必不可少的。
科举制的考试又是多层次的。唐代分为州县预备试和吏部省试两级,宋代发展为州试、省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明清时则进一步完善作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制度。多层次的考试,不仅对于保证选取人才的可靠性、正确性与客观性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于“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也有一定抑制作用。诚然,就整个封建社会的用人而言,是不可能完全摆脱“唯亲”的,但科举制度的层层考试,对那些没有真才实学只凭“门第”、“裙带”进身者来讲,毕竟是一道道严峻的关口。何况科举考试在思想意识领域内产生的影响,更是一股强大的潜在力量。众所周知,科举时代科举制是与多种其他仕途并行的,但朝野上下对以科举进身者与以他途进身者的看法却截然不同。早在唐代便已有“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之说(王保定:《唐摭言》)。以后各代,此种观念愈益根深蒂固。小说《红楼梦》中贾政硬逼儿子玉玉走读书科举之路,而不让他荫补世职,即是最生动的例证。另外,尽管封建社会朋党比周,关系用人的事实比比皆是,但在浩如烟海的史籍、杂记中,公开倡言“任人唯亲”者却绝无记载。从这里,同样可以看出考选制度深入人心所产生的社会威力。
为了保证考选的公正与客观,科举考试中所形成和建立起的回避、保密等一系列制度也是颇具借鉴价值的。
科举制下的回避制度,归纳起来不外两种类型:籍贯回避与亲属回避。
籍贯回避:指本籍人不任本籍官。早在汉代的“三互法”中便有籍贯回避的内容。科举时代,这种回避越发复杂。如明代不仅郡县守令要回避乡邦,而且有时还限制同一籍贯者不许在同一机关中任职,甚至某些官不由某籍人担任的特殊规定。再如清顺治朝规定,外官及户、刑二部司官须回避本省,教职须回避本府。康熙时规定外任官在本籍五百里之内者,即需回避。本籍回避还包括对祖籍和游幕过地方的回避。如清道光时,戴三锡为顺天大兴人,祖籍江苏丹徒,初欲迁江宁布政使,因回避祖籍,故只好调任四川(《清史稿·戴三锡传》)。
亲属回避,指婚姻之家、亲属之间不得交互为官。科举考试的亲属回避,滥觞于唐,制度确立于北宋。其规定,凡省试考官、州郡发解官和地方县官的子弟、亲戚乃至门客,应试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校,称为“别试”,或曰“别头试”。科举制后期,亲属回避更臻细密。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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