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和迁移流动行为的产生。
1.西欧财产继承制下的人口迁移流动
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虽然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并未被剥夺在父母家中生活的权利,但是其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诸如不能在家中结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听命父母或已继承家业的兄长的摆布。因而,如果他要获得一种完整的生活,或者为一种完整的生活作准备,就必须走出家门。
在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雇佣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那些没有继承资格的平民子弟往往到别的社区或城市去作佣工(Servants)。当然在西欧各个地区之间,佣工数量和比例也有不同
西欧主要地区佣工状况
地区 年代 性别化 佣工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
英国:Ealing 1599 166 25.5
Goodnestone 1676 * 18.2
法国:Longuenesse 1778 145 12.6
Rouen 1770 8.2
低地国家:Velume 1749 - 14.0
Overijssel 1748 - 11.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67 10.7
地区 雇有佣工家庭比例
英国:Ealing 34
Goodnestone 31
法国:Longuenesse 19.7
Rouen -
低地国家:Velume 36.1
Overijssel 33.1
德国:Grossenmeer 30.5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载《家庭史杂志》第2卷,1977年第2期,第103页。
* 资料欠缺,下同。
由上表可见,英国一些地区的佣工比例最高,且男性居多数;而在德国一些地区,女性则占多数。其他资料也反映了英国佣工的高比率。根据英格兰贝德福郡6个社区的一项统计,从1599到1796年,15—24 岁在外佣工孩子的比例是33%。即这个年龄段1/3的孩子出门作佣工。许多地区出外佣工人数占到当地总人口的13%左右。(注:彼得·哈奇森编:《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人口迁移和社会》(Migration and Socie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Edited by Peter Hutchinson),南非,1987年,第256页。)开始作佣工的年龄在不同家庭、地区也有区别。一般在10—20岁之间,佣工时间则在5—10年间。对大多数人来说, 佣工结束的时间与他们有能力婚配的时间是趋于一致的。由于在不可分财产继承制下,只有一个子女可在父母家中结婚,因而大部分出外作佣工的人将在作佣地区结婚成家。这就形成一种迁移。
西欧人口迁移流动还可在一些教区法庭记录中反映出来。在17世纪,从整体上讲,英格兰约在一半和2/3之间的教区人口每12年就被更新。(注:豪斯顿:《1500—1750年间不列颠和爱尔兰人口史》(R. 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Cambridge Press, Cambridge,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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