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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一)

时间:2009-7-24 13:45:38  来源:不详
仅可以提供经济上的互助,而且设立其产权转移受到严格限制的族田、义田、祠产,可以避免财产流入其他宗族,为宗族成员提供一种保险。复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财、物,为全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如修桥造路等。还可以联合同族举办各种需要超出小家庭组织规模的农田开垦和工商业事业,增加全族的经济收入。如明清时代广东沙田的围垦[16]。各地商帮的经营活动也普通地利用了宗族的组织力量、聚集力量。最后,在宗族林立的地域中,各宗族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引发宗族间的械斗,其惨烈程度有时不亚于敌国异族间的战争。联结为族则可以与其他宗族相抗,保护甚至扩大本族族众的利益。因为在这种争斗中,族众多的宗族常常会占有上风。当然,强大的宗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来自地方官吏的侵害。
 
  4、宗族形态的变化
 
  如前所述,在上古氏族阶段,宗族附着于氏族,尚未彰显。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宗族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周代的宗法制阶段,东汉至唐中叶的士族、世族阶段,宋以来的庶民宗族阶段。其间,春秋至西汉,唐中期至五代,则可视为两个过渡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宗族形态是不同的(论及中国历史上宗族形态变化的文献颇多,例如冯尔康等的《中国宗族社会》[17]。在各种变化中,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宗族的平民化、庶民化。西周的宗法制宗族是贵族化的。自天子、诸侯、卿(大夫)至士,有宗族,并且构成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庶民完全依附于贵族宗族,没有自己独立的宗族。东汉至唐中叶时期,虽然出现了不少并不依附于士族、世族的庶民宗族,各宗族间也不存在宗法制下那种严格的等级关系,但士族、世族占据了支配性地位,各宗族之间存在着决定于势力、声望的品级关系。而士族、世族的权贵色彩仍然相当浓厚。并且,仍有很多普通民众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附于豪强大族的。而自宋以后,庶民宗族变成了宗族的主体,在宗族聚居地区,宗族成了普遍的平民社会组织。尽管有士绅的宗族常常更形强大,但与没有士绅的宗族之间通常不存在依附关系。各个宗族是否拥有士绅,不同宗族的相对社会经济地位,也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而且,经过宋明理学的改造,国家礼仪制度的变革,贵族与庶民宗族间在礼仪上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任何宗族只有愿意并有能力,都可以建立本族的祠堂,祭祀自己愿意祭祀的祖先,进行本族的各种宗族活动。谱牒也失去了区分不同宗族门弟品级高低的制度化功能,庶民修谱普遍化了。
 
  第二,宗族与政权组织的关系弱化、间接化。在宗法制下,宗族是与政权直接结合在一起的,所谓家、国一体,家国不分。一级宗族的宗主(“宗子”)也即一级政权的拥有者、一个地域的统治者,并且职位和权力是世袭的。而在士族、世族阶段,除皇帝及割据的藩镇外,把持各级政权的官吏并不是世袭的。但各级官吏却常常直接从士族、世族子弟中选拔,高级官吏出自名门望族,较低级的官吏出自次级的强宗大族,谱牒是选官的重要依据。因此,宗族与政权组织之间仍然具有密切的联系,强宗大族对社会具有相当强的控制力。而在宋以后,随着科举制度及职官回避制度的完善,割断了宗族与官职之间制度化的、直接的联系。尽管士绅家族在产生士绅上仍占有优势,这种优势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却大大增强了。宗族的祭祀活动也失去了政治性。宗族与政权组织的关系间接化了。宗族的政治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对基层社会的具有某种自治性的治理,相对而言,宗族的社会功能有所强化。宗族与政权组织虽然存在某种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国家统治者视宗族为维持社会秩序,执行某些政权功能的工具,但宗族与政权组织也时常发生矛盾、冲突,对政权组织的某些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三,宗族内部关系松散化,制度化程度和强制性减弱。关于宗族内部关系,少数学者过分强调古代宗族内部的一体化程度,认为在上古氏族时期,氏族是同居共财的,实行的是所谓“原始共产主义”。宗法制下的贵族也是整族同居共财的,甚至认为在宋以前士族、世族盛行的时期,累世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考之史籍,正如吕思勉先生在《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中早所指出的:“书契所记,三代之时,平民之家,不过五口八口。卿大夫之家,虽可联之以宗法,然则同财者,仍不过大功以下;且仍许其异居,则其家,亦与平民之家无异矣。……古所谓宗,每年仅合食一次,并无同居之事也。累世同居之事,盖起于汉”[18]。从逻辑上说,也是如此:分封本身就意味着同族分居异地,同时也意味着分财。吕思勉接着论述到,在汉至唐宋,累世同居共财亦非普遍现象。累世同居共财之被称作“义门”,正是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即使是居住于一个整体建筑(坞堡、土楼或大院)之内的同族小家庭之间,通常也并不共财。可见,一般地说,并非自宋以后,甚至明后期宗族才形成“小家庭,大宗族”的格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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