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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专利”与近代中国机器织布业

时间:2009-7-24 13:45:51  来源:不详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走向近代化,成为近代社会相互交织的历史任务,激励着无数的仁人志士为之奋斗。虽然各种应时而生的救国方案和惊世骇俗的思想认识,反映了有识之士的忧虑与探索,但由于中国历史条件的限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秩序所竭力保护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着中国新生产力的发展。中国近代化历程步履蹒跚,充满着时代的艰辛,留给后人以深刻的历史反思。上海机器织布局“十年专利”就是在当时复杂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曾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自1983年7月6日《光日报》刊登《全面评价“十年专利”的历史作用》,至1998年《文史哲》(第2期)刊登《应积极评价李鸿章的十年专利》,多年来学术界对“十年专利”的评价,可谓众说纷纭。我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讨论,辨别利弊。

 

 

从1881-1882年,郑观应代表织布局全体同人先后两次上禀,经李鸿章奏准,上海机器织布局拥有“十年专利”。论者或据此认为,这是“保护技术革新,无可非议”。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值得研究。

光绪初年,在列强经济侵略的深入刺激下,中国产生了第一家机器织布业——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办者为洋务派官僚和商人,公开宣称的目的是为了抵制外国纱布的进口,与洋商分利。这是一个由私人投资,国家控制,仿效资本主义开创机器织布的新事物,对中国现代产业的发展有创新意义。其创业的艰辛也是值得钦叹的。本是应该积极评价的,但它的生产关系是采取封建主义的官督商办的框架,落后的生产关系和扭曲的治理结构制约着先进的生产力,企业内部的官商矛盾和斗争,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虽然在创办之初,官督商办独办的生产经营方式使商民有所荫庇,资本有较宽广的用途,但其发展却是始终处于官的羁绊之下,官权侵害商利,民族资本不能顺利发展。李鸿章控制下的官督商办企业,没有一个能从官僚资本转化为真正的民族资本,上海机器织布局并不例外。

专利权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通例,移植于中国之初,尚属新鲜的议题,倘若人们缺乏全面了解,则容易产生错觉,以为晚清的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与西方先进国家的专利制度同样属于资本主义制度,不甚了解其作用是迥然不同的。西方国家授予发明人以专利权,旨在保护和鼓励创造发明。发明人只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专利权,经过批准后,他所发明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别人不能生产,别人使用他的发明时,必须得到他的同意,或者得到他转让专利权。否则,就属于违的侵权行为。这是保障发明者所创造劳动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中国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作用并非如此。由于机器织布获利丰厚,所以从开始创办工厂,洋务派官僚便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官府权力独揽这项财源,防止别人染指。李鸿章奏准清廷明令:“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页。)

同时,西方先进的纺织机器已经投入批量生产,投入市场成为商品,谁都可以购买使用。按照“泰西通例”是没有“使用的”专利权的,不能只允许独家购买使用,不允许别人购买使用。这与科学技术仍处于创造发明阶段不一样。假如有裁缝工人只可自己买缝纫机做衣服,不准别人买缝纫机生产,岂非咄咄怪事!洋务派援用西方奖励创造发明的“通例”,凭借封建权势以垄断机器生产,新的外衣裹着旧的灵魂,以至“橘化为枳”,歪曲专利权的内涵,对不明真相者确能产生迷惑作用。

我们姑且不肯定它与西方专利权的作用完全不同,即使李鸿章的主要愿望在保护技术革新,但事实上它并没有发挥这样的作用。事实是,专利权奏准于光绪八年(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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