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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专利”与近代中国机器织布业

时间:2009-7-24 13:45:51  来源:不详
参与发财,实则不仅没有利息,连本金也几乎被吞没了(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65页。)。盛宣怀接办时,商股每股只剩下二成(注:《新辑时务汇通》卷83。)。造成这样可叹的局面,只能说是李鸿章壮大官僚与买办的经济势力的积极性,决不能从社会前进的角度肯定其积极性。在“十年专利”政策实施的后期,虽然福建等地有些商人背着官府想试办纺织厂,但这都是违反朝廷法规的。他们没有力量与胆量公开否定“十年专利”的限制作用。不能据此断言:“十年专利压根儿就未曾限制民族资本的发展”。如果封建制度的管理政策能发展资本主义,那么晚清志士一切改革的努力都是多余的了。

论者或谓专利权不仅仅是给官督商办企业,也给私营民办企业。如天津自来水公司、重庆聚昌自来水公司、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宁波通久轧花厂等等都取得专利权,似乎洋务官僚对官督商办与纯粹商办一视同仁。殊不知这些企业与棉纺织厂分属不同的行业,而且是洋务官僚尚无力插手或不屑插手的部门,给予专利权于己无碍。他们先须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财力消化他们所控制的利润丰厚的纺织部门、航运部门,然后才有资财精力插手其他部门,所以才肯批准上述那些企业以专利权。何况专利权并非无偿白给的。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每年报效政府一千”(注:《捷报》卷42,第582页。)。在晚清腐败政府统治下,财可通神,办不到的事情,钱使出来就可办到了。况且一旦时机成熟,官僚们仍然可以直接插手,攫取这块肥肉:“光绪三十一年,岑前督宪札委郑君勤业赴厂盘查,以官款加添资本,名曰坛源纸厂,作为官商合办之业。”(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1001页。)在封建政府统治下,民营企业如囊中物、砧上肉随时有可能被官僚侵蚀。有的企业虽非“官督”,但业主是声威显赫的官绅,凭借权势获得封建性专利权,如状元公张謇开办大生纱厂,清廷商部准许二十年内,百里之内,“不得有第二厂之设立”(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6。)。1904年有一家纱厂想在海门设一分厂,即被张謇指斥为“利令智昏,无理取闹”(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6。),而予以阻止。周学熙的启新洋灰公司,在创办之初即取得清政府的特许,“他人不得在邻近仿办此项相类营业”,“发现有洋灰原料产地,启新有优先购买办厂的权利。”(注:《启新洋灰公司史料》第195页,参阅《北洋公牍类纂续编》卷19。)“亦不准另行设立洋灰制造公司”(注:《支那经济报告》(1910年),第46号。)。这类专利特权的产生,都是受李鸿间“十年专利”恶例的影响,对同行民办企业不能没有压抑作用。

 

 

论者或谓“十年专利”虽然限制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抵制了外国资本输入,洋商魏特摩与格兰特本想经营纺纱公司,李鸿章问讯后,命令上海道邵友濂禁止。殊不知在甲午战争以前,外国尚未取得在华设工厂的侵略特权,外国资本在华设厂尚无条件可依。中国政府有权有理随时制止,并不需要凭借“十年专利”政策。当时“外国入口洋布每年约1500万匹,值银三千万两……[东洋]进口之纱至值银1350万。”(注: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卷七《致容纯圃星使书》。)而上海机器织布局“所设织机不过二三百张,每日开织只五、六百匹,岁得十八万匹,仅当时进口棉布八十万之一耳;则十年之间,所夺洋人之利,奚啻九牛之一毛。”(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记行》卷1。)这是当时著名的改良主义者马建忠的评语,马建忠曾参与局务领导工作,对局务了如指掌,其言不会虚妄。在洋布如涨潮水般入口的情况下,不可能以独家之力塞全国的溃堤。据统计:向时每岁进口值银一、二千万,1888年(光绪十四年)进口洋纱洋布达4443万两,1892年(光绪十八年)增至5273万7400余两(注:《李文忠全集奏稿》卷43、卷77。)。可见“十年专利”虽然限制外资在华设厂,同时限制华商在中国本土设厂,却不能阻止洋布进口。

由于洋布价廉质美,“通商大埠及内地市镇城乡,衣大布者十之二、三,衣洋布者十之八、九。洋货销流日广,土产运售日艰。”(注:《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5页。)抵制之法,只有放手让华商设厂仿制洋布,以分其利。郑观应建议“通商大埠及内地各省皆宜设纺织局,并购机织选,以塞来源。”(注:《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6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十年专利”权是郑观应首先代表织布局向李鸿章提出申请的,他说,织布局购用外国机器,合乎“始到独造”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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