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但是,先例既开,必将谬种流传。朱棣之诛杀建文臣子,手段极其残酷,不能不说是受了乃父先例的影响。明武宗、世宗为谏诤事,一次杖杀朝臣十几名,从中也可看到朱元璋滥杀的影子。
综上所述,朱元璋之所以“制不宥之刑,权神变之法”[55],把重典政策奉为治世圭臬,是由他的个性决定的。在他身上,存在着强烈的攻击冲动和施虐偏好。明朝建立前,为了实现创业大计,他基本上克制住了自己的情感不使之暴发,但在正式登上皇位后,则开始放纵自己的本能冲动,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冷酷暴虐,成为心理严重变态的杀人狂。他不仅滥杀无度,而且对杀人手法有着非同寻常的兴趣,创制了许多惨无人道的新奇酷刑。洪武时期大大小小的杀戮行为,都应该首先放在这一心理基础上加以理解,当然也应充分注意其他心理因素对其滥杀行为的促发作用。如功臣集团的覆没,与朱元璋深刻的猜忌心理有关;文字狱的出现,既与猜忌心理有关,更与其自卑心理相连;至于对害民官吏和游民逸夫的诛戮打击,则与其政治理想不能实理造成的挫折心理是分不开的。朱元璋的滥杀,虽有助于清除贪官污吏、地方豪霸、逸民流氓等各类害民者,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促进作用,但也造成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如窒息了文学艺术和学术思想的发展,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军事力量,降低了官僚集团的素质和治政绩效,就是对于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损害。而且,还给后代子孙树立了恶劣的样板。道德与法律,对于社会秩序之维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将礼与刑奉为治理国家的两大原则,秦汉以来,历代帝王更是多将儒、法之道融汇运用。刑罚之设,自不可免,最高统治者大权在握,滥杀之举亦不鲜见。不过,像朱元璋这样杀人如此之多、手法如此残酷的君主,在历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从其个性心理特征入手加以剖析,委实难以理解。
[1] 赵翼《甘二史札记》卷32《胡蓝之狱》。
[2] 《天潢玉牒》、《皇明本纪》。
[3] 《明太祖实录》卷39。
[4] 王文禄:《龙兴慈记》。
[5] 王文禄:《龙兴慈记》。
[6] 宋濂:《洪武圣政记》。
[7] 刘辰:《国初事迹》。
[8] 《明太祖实录》卷6。
[9] 《明史》卷133《胡大海传》。
[10] 刘辰:《国初事迹》。
[11] 刘辰:《国初事迹》。
[12] 宋濂:《洪武圣政记》。
[13] 宋濂:《洪武圣政记》。
[14] 祝允明:《野记》。
[15]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l。
[16] 徐须卿:《翦胜野闻》。
[17] 刘辰:《国初事迹》。
[18] 徐须卿:《翦胜野闻》。
[19] 《天潢玉牒》。
[20]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l。
[21] 《天潢玉牒》。
[22] 《明史》卷129《宋濂传》。
[23] 徐须卿:《翦胜野闻》。
[24] 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3。
[25] 徐须卿:《翦胜野闻》。
[26] 吕毖:《明朝小史》卷1。
[27] 徐须卿:《翦胜野闻》。
[28] 祝允明:《野记》。
[29] 《明太祖实录》卷15。
[30] 《明太祖宝训》卷4。
[31] 《明史》卷126《汤和传》。
[32] 赵翼《甘二史札记》卷32《胡蓝之狱》。
[33] 赵翼《甘二史札记》卷32《明祖文义》。
[34] 徐须卿:《翦胜野闻》。
[35] 徐须卿:《翦胜野闻》。
[36] 贝琼:《贝清江先生诗集》卷5。
[37]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38] 徐须卿:《翦胜野闻》。
[39] 《明太祖实录》卷176。
[40] 刘三吾:《大诰三编后序》。
[41] 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序》。
[42]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36。
[43] 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序》。
[44] 《明太祖实录》卷177。
[45] 《明史》卷141《练子宁传》。
[46] 《明史》卷285《文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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