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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时间:2009-7-24 13:46:50  来源:不详
p;    于是师逊等定(秦)埙为首,(张)孝祥次之,(曹)冠又次之。上读埙策,觉其所用皆桧、熺语,遂进孝祥为第一,而埙为第三,赐孝祥以下三百五十六人及第至同出身。
董德元从誊录所索取秦埙试卷字号,沈虚中锁宿贡院而派吏人向秦熺暗通消息,这些都是公然违背科举之法的。正如南宋人吕中在《大事记》中所说:“桧子既尝为举首,又以其孙埙为举首,上觉之,遂居第三。进士榜中,悉以亲党居之,天下为之切齿,而士子无复天子之臣矣。” 但是,秦桧的阴谋只能得逞于一时,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死,绍兴二十六年八月,“诏敷文阁直学士秦埙……所带阶官并易‘右’字,左宣义郎曹冠……并驳放”。lvi即取消了他们的科举出身。lvii
  通过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保证科举考试的“平等竞争”,从积极方面来说,有利于从中选拔出经国治世的优秀人才,推动社会的发展;从消极方面来说,有利于平息落第者的愤怒,化解落第者的怨恨,保持社会的稳定。宋人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lviii因此,封弥誊录制度一直为元、明、清三代所继承。直至今天,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公务员资格考试等考试中仍然在实行类似的封弥(糊名)制度。我们研究宋朝的封弥誊录制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i 关于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主要有以下论著:荒木敏一《关于宋代的糊名法》,《京都学艺大学纪要》昭和39年10月号;荒木敏一《宋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七节《糊名法及誊录法》,同朋社,1969年;
徐规、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与封弥制》,《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又见徐规《仰素集》490~508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穆朝庆《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若干问题》,《中州学刊》1983年第5期;何忠礼《宋代封弥制考辨》,《杭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ii 《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
 iii 《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
 iv 徐规、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与封弥制》,《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徐规《仰素集》490~508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
 v 荒木敏一《宋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七节《糊名法及誊录法》,同朋社,1969年。
 vi 穆朝庆《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若干问题》,《中州学刊》1983年第5期。
 vii 何忠礼《宋代封弥制考辨》,《杭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viii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四四,咸平二年正月乙丑;《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
 ix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长编》卷九二、天禧二年十月壬辰。
x 《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
xi 《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
xii 《宝祐四年登科录》卷一。
xiii 《隐居通议》卷三一《前朝科诏》。
xiv 《隐居通议》卷三一《前朝科诏》。
xv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五一。
xvi 《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一。
xvii 《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
xviii 《王荆文公诗笺注》卷二九《和杨乐道韵六首·后殿朝次偶题》。
xix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二。
xx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九。
xxi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六。
xxii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二三~二四。
xxiii 《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丙辰。
xxiv 《长编》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癸未。
xxv 《长编》卷八四、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戊戌。
xxvi 《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三月戊戌。
xxvii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四。
xxviii 《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
xxix 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一校改。
xxx 《苏魏公文集》卷十五《议贡举法》。
xxxi 《温国司马文正公文集》卷三九《议学校贡举状》。
xxxii 苏轼:《上神宗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宋朝诸臣奏议》卷七九;《苏轼文集》卷二五。
xxxiii 《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三《论逐路取人札子》。
xxxiv 《眉山唐先生文集》卷六《名治论》。
xxxv 《苏轼诗集》卷三○《余与李廌方叔相知久矣领贡举事而李不得第愧甚作诗送之》。
xxxvi 《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丙辰。
xxxvii 《苏魏公文集》卷十五《议贡举法》。
xxxviii 《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奏》。
xxxix 《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三月戊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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