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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西南总督与民族社会冲突调控

时间:2009-7-24 13:46:56  来源:不详
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这二疏之实质,是要改变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重北轻南之指导思想,其主要目的,是要将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按北方九边之“通例”同等对待,由明中央王朝直接掌控。不过,万历张、熊二人的增兵增饷之奏,较之天启二李之疏,在其表述上委婉、温和一些。
但是,反映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的北南有别的战略指导思想,终明一代,一以贯之,并无实质性之变更。其根本原因,北为御外之边防,南为辖内民族地区之社会动荡,外族入侵之威胁与西南区域性土司割据及民众起事的影响,不可等量齐观。至于大规模社会冲突发生之际,所谓播州、蔺州、水西、麓川反乱,“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的现象,毕竟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故西南总督的暂设,总督事权之大小不定,均应是明中央王朝重北轻南边疆战略思想,以及依托西南本土之力处置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应对方略的具体反映。

        三、总督事权与民族冲突的调控

    明代西南总督,为西南民族社会冲突调控而设,是明中央王朝以剿为主的调控方略具体实施的主要表征。但是,深入探究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实则存在两类:一为平定冲突,一为防范、化解冲突。总督在进行民族社会冲突调控的实践中,剿、抚两种调控方式和手段,是很难截然划分的。平定冲突之总督,以剿为主,以抚为辅,此类总督,为西南总督之主体;防范、化解冲突之总督,多处于冲突平缓期,大战后恢复期,自然以抚为主。两类总督的共通点,“大都由兵兴也”,均为承担调控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之责的封疆大吏,故总督事权之授予,冲突调控手段、措施之选择,调控力度之大小,均与各时期西南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和明中央王朝调控方略的抉择有直接的关系。
    就明代数十位西南总督的事权授予而言,万历以来明代后期总督的事权授予明显大于中、前期的总督,这与明代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后期(万历、天启、崇祯)大于中前期(正统、景泰、嘉靖)的社会状况两相对应。就各历史时期西南总督事权最大,辖区最广的代表而言,明中前期以正统王骥、嘉靖张岳为最,明代后期以万历李化龙、天启朱燮元为最。此四人均为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受命总督,在平定冲突类总督中,颇具代表性者。明代中后期的设督之争,以剿为主方略的倡议者大多以王骥、张岳为其效仿的成例,如成化十一年李震上奏设督云:“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万历末,“张鹤鸣疏议红苗事言……集数万之兵,请数十万之饷,设一督臣,如嘉靖张襄惠岳事例”。(注:《明神宗实录》卷547,万历四十四年七月乙酉。)据考,明中央委任西南总督,明确其辖区者,始于景泰初年之王来,“总督湖广、贵州军务”,(注:《明英宗实录》卷196《景泰附录14》,景泰元年九月癸丑。)从嘉靖始,西南总督基本固定在湖广、四川、贵州三省军务。至天启年奢、安之乱时辖区扩大。到明末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广西”军务。(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总督事权,以军务为主,兼理其他。但明中央王朝明确总督军务,且兼理粮饷,赐尚方宝剑者,似从万历李化龙平播肇始其端。万历二十七年三月李化龙“以原官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注:《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己亥。)此时尚未赐剑。四川綦江陷落,西南局势危急,同年八月“科臣张辅之上言,‘……将领自副总而下,听督抚重处,无已尚方之剑不可特赐,如宁夏、朝鲜故事乎!盖事大则权不得不重,势急则不得不严……’上然其言……总督李化龙赐剑以重事权,不用命者必军法从事”。(注:《明神宗实录》卷338,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丁丑。)平播之役,时称“而以督臣李化龙统之,征兵转饷,几半天下”,(注:《明神宗实录》卷354,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统军、调粮、军法(尚方剑)三权之特授,均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直接有关。平播之役后,明后期总督多兼理粮饷(详见前表“事权授予”),但明代数十任总督,史籍记录赐剑者,李化龙之后,仅明代后期张我续、蔡复一、朱燮元三人。赐剑之时所授权限,以朱燮元最高,“自大将以下不用命者,以赐剑从事”。(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蔡复一曾专为赐剑所授权限上疏云:“李化龙之督三省也,赐剑诛副将以下……今臣教书只云赐剑以重事权,所诛自都指挥始……是总督威令在黔已轻,而又安得重于滇蜀也。”(注:《明熹宗实录》卷57,天启五年三月癸亥。)可见,赐剑是中央王朝给予总督“以重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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