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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边饷结构与南北转运制度(下)

时间:2009-7-24 13:46:56  来源:不详
东四运司常股、存积盐在各边纳银价额编制。
    根据上表,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蓟镇银价总额36669.2两的数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以下简称“梁书”)记为客兵盐课银13581.3两,此当为万历额数。
    第二,关于宣府镇,《梁书》记为主兵145113引,该银58299.1两,盐课银为76778.6两;客兵70000引,该银26600两。这里所说的“该银”,实际上是户部直接解送的饷银,在此则一并计算。
    第三,此次开中,每引银价额为0.54两。此外,在万历二年、三年各年度的开中盐引与价银收取方面,每引的价银是不同的。如在万历二年,派银总额为544987.61两,而实际派盐引总额为1434173.7引,这样,每引价银0.38两(注:关于此年度开中盐引与价银的分派统计,见《明神宗实录》卷十二“万历元年四月乙卯”条户部的题准记载。)。而到万历三年后,为提高边境地区的军饷额度,经户部题准,所开派边引871688.27引,派银471455.68两。实际开派盐分为两种价格,一是每引价银0.54两,共派盐873066.07引,而每引价银0.3两的盐,则派有1571518.9引(注:《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戊辰”条。)。

由盐运司直接解送“边饷银”,实际上是与边境地区实行“市籴”的“籴买制”有直接关系(注:关于此,参见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关于边境地区军队以银自买粮草的所谓“籴买制”,早在明代前期就见有户部直接向边境地区运送银两的情况。至成化七年,“户部以银十万两,运五万于陕西变易,五万于榆林准折,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县或借拨,或攒运,或买办料豆各万石,谷草各一百五十万束,俱纳榆林一带仓场。”(注:《明宪宗实录》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实际上由户部“遣官分运十六万两,仍行山西布政司,以明年分该运大同等边夏税内,预拨五万石,抵斗纳料马草五十万束。河南做此草加十万,运纳延绥。”(注:《明宪宗实录》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在嘉靖元年户部的奏疏中说得很楚,奏文云:“往者,夏税秋粮,法不划一。承解包纳之徒,得以候时贵贱,自择本折,去取肆渔猎其中。顷年奏行折收召买之例,谷贱召买,谷贵折银,而官价不亏。谷贵放本色,谷贱放折色,而军世士沾惠,计无便于此者。”(注:《明世宗实录》卷十“嘉靖元年正月乙丑”条。)从国家的角度看,随着货币流通范围的扩大,边境地区的粮食及其他军需物品的交易活动也随之发展,这就为边境地区的“召买”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但作为制度性规定,其本身的缺陷在于“本折二色未定关支月份,委官乐折支之便,召买坐废,而军饷恒苦不给。今请自元年正月为始,本折间月关支,其折色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其本色听委官召买支用。或价值太高,召买不及,每石加银二钱给之,候米麦平价,及时贸易本色,务足半年之用。”(注:《明世宗实录》卷十“嘉靖元年正月乙丑”条。)其制度上的要点如下:1. 本色、折色“间月关支”;2. 折色定价;3. 本色由朝廷委托主管官员“召买支用”;4. 确定“召买支用”的限价,即“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5. “召买支用”时必须根据边境地区的行情,“候米麦平价,及时贸易本色”;6. 必须满足半年的军需供应。
    但问题在于,由于户部严格按照定价给发在边境地区召买米粮的银两,这就意味着在边境地区的商人如果抬高粮价的话,其制度的实行就成为问题。但因制度的约束,承买粮草的官员则难以按时价购买,同时也不能不买。至万历时期,边境地区的召买制终于陷入危机。按户部覆苏酂《条陈边务》中所说:“派商召买之困,价值太减,查盘太扰。请督有司照时估酌定。”(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一“万历十二年七月辛巳”条。)这里所说的“时估”,则是明代实行已久的由地方官按月向户部上报当地主要交易商品价格的制度(注:关于此制,参见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而对于户部而言,则因未“奉明旨”,而对以前之定制“似难更处”,只好“将本道赎银籴米,分发要口,计军千名,积米千石,一半存留,一半夏初给军,秋成抵斗还仓。”(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一“万历十二年七月辛巳”条。)由此而开始在边方籴买于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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