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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边饷结构与南北转运制度(下)

时间:2009-7-24 13:46:56  来源:不详
nbsp; 对于边境地区的军队而言,其供应量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需要就原有的供应量按一定价格折算。关于此,万历时期的蓟辽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会题称:“三屯遵化各营主兵,照令议改折色七个月。草一束,折银一分九厘,豆一石,折银三钱四分。其收买本色,行令各兵备会同各镇管粮司官,一应粮草,派商收买,仍旧摄以州同,其应行文卷,悉付州同接管。该镇管粮通判关防,径呈礼部,改给蓟州州同关防。该漕粮二万七千石,自十三年为始,于内再折一万三千二百石,每石照例折银七钱。”(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二“万历十二年八月己巳”条。)此次边粮折银的记载,提出重要的折银依据。一是关于粮的来源与折纳;二是所谓“派商收买”的制度,实际上是将商人以“州同”官的身份进行的;三是州同身份的商人仍由边镇的管粮官节制。
    第二,需要确定折银后军人的日供给标准。按明万历时宣府督抚官郑雒奏疏所说,在宣府、大同地区,“每军日给食米银一分,盐菜银五厘”。而在边境修边墙城堡的工役,“军壮只给银一分”,“民壮照旧一分”,而“各营修工军夫,东路(宣府镇分东、西二路),盐粮五厘”(注:俱见《明神宗实录》卷一七二“万历十四年三月戊午”条。)。
    至成化十五年,由于边境地区所需军饷数额巨大,朝廷难以转运,遂采取直接以两淮盐引抵米石的做法。关于湖广官军俸粮的供应,由巡抚左副都御史刘敷奏请:“以两淮长股盐二十三万四千引给之,每引折米二石。”(注:《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七“成化十五年二月己亥”条。)如果说招商纳米粮的制度在军需扩大的情况下,已难以适应军队集结的需要,就直接以销路最好的盐引直接发归军队。当然,这些盐引到军队手中,想必还需要在市场上抛售,才能获得米粮等军需物料。

        三、关于军饷供给体制下“民运官粮”的意义

    在明代,“民运官粮”制度上的意义在于:
    (一)国家通过招商中盐的制度,开始实现由民间资本承担国家巨大的军需转运任务。关于制度上的意义,宣德九年的《听军民运米中盐开平》的诏书中说得非常清楚,其文云:“时户部员外罗通奏:今粮米运赴开平,每军运米一石,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改一石,今军民有自愿运米中纳盐粮者,乞将旧例二斗五升减作一斗五升,若商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省行粮二百石。”(注: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十。)至于景泰元年,在代州的招商开中时,又规定“有自备脚力,于临清领粮运至代州者三百石,与冠带,二百石,给敕旌,亦复役三年。”(注: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四。)所谓“民运官粮”的“官粮”,实际上是指“税粮”。宣德十年关于“民运官粮”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形成共识,如在江南地区,“民运至瓜州、淮安充运者,正粮尖斛耗粮、平斛耗粮,以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物折之。”(注:《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辛卯”条。)所谓“正粮”,无疑是指地方官府按照朝廷夏税秋粮的征税规定所征收的“秋粮”(注:关于明代夏税秋粮的财政收入情况,如可以万历年间为例,其具体例证如万历三十年,“是岁户口田赋之数:户共10030241户,口男妇共56305050.5口,官民田土11618948.81顷,夏税:米133403.4石,麦4534043.4石,秋粮:米23701801.2,草地5813751束,丝绵:314644斤,丝224斤,绢148129匹,绵花绒二项374878斤,绵布362411匹,阔梭布33000匹,土苎布47774匹,户口盐钞折银起运469740000两,盐课额引2156609引,盐课银1151519.5两,茶课钞1183锭15贯592文。”)。由于“民运官粮”实际上解运的是官粮,而在银课折银后,边境地区的军需供应也是按照银两发放的,这样,由民运的官粮,也就包括盐运司的盐课银的转运。关于此制度的说明,仍可以万历时期长芦巡盐御史龚运致所言:“长芦、山东二运司分解宣府饷银共四万八千两。欲比山东布、运二司额解辽东民运事例,一体类解太仓转发。”(注:《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五“万历十七年九月丙申”条。)此记录的意义在于:在盐课银转运的问题上,起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盐运司直接转运,报户部批准;二是转运太仓,由户部转运。即便在同一盐运司内,存在两种不同的转运方式。
    宣德十年是明朝政府正式确定货物与银两进行折算的年代。在此过渡时期内,其制度上的意义则在于朝廷已确定对于民运官方所征收的税粮,由官府按一定比例给付“耗粮”,“二分与米,一分以物折之”的含义,应该说并不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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