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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荩与“沈荩案”若干史实的补证

时间:2009-7-24 13:47:28  来源:不详
定见到过与刘鹗往来密切的沈荩。另一个与沈荩来往较多的人是庆宽。庆宽隶正黄旗,原为内务府郎中,“侍候慈宫,颇见信用”。但后因得罪光绪帝被查办革职[10](75-76)。因此,他也想找机会复职。从说帖行文来看,很可能是庆宽所写。因为说帖中几个地方都是自称“奴才”。按清制,内务府官员主要由上三旗(即内务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包衣”担任。在满语中,“包衣”意为家奴。内务府的“包衣”是政府官员,但他们对皇帝要自称奴才[11](491)。庆宽虽然被革职,不再是内务府的官员,但仍隶上三旗中的正黄旗,因此在对太后的说帖中必须自称“奴才”。这一说帖很可能是庆宽委托李莲英带呈给西太后的。另外,说帖中有“联络同志识认者设法诱挐”沈荩的打算,这里所说的识认者很有可能就是吴式钊。庆宽后来以“缉获沈荩功,始赏给道员,选江西盐法道”[4](288)。

    四、关于清廷急于杖毙沈荩的原因

由于庆宽和吴式钊的告密,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二十五日(1903年7月10日)沈荩在北京东单牌楼三条胡同被清廷逮捕。被捕后,沈荩作为要犯在刑部受审。开始,沈荩一口咬定不是沈克,也不是湖南人,而是江苏人沈荩。清廷一方面着张之洞致电署湖广总督端方,命“密加询访,如确有识认沈克之人,迅速资遣来京,令其辨认,以别真伪”[5](278)。另一方面传吴式钊到案对质。沈荩始知被小人出卖,于是对参加自立军之事直认不讳。清廷对沈荩犹恐杀之不及,沈荩既已供认,就不待湖北遣人前来辨认,急匆匆于六月初八日(7月13日)着军机处传旨刑部:
本日贵部审明会匪沈荩即沈克,照章定拟一折,军机大臣面奉谕旨:“万岁月内例不行刑,著即日立毙杖下,钦此。”相应传知贵部钦遵办理可也[12]。
刑部接旨后,即杖苔沈荩达四个小时之久,最后又以绳子将其勒死。据说沈荩死后,原广西提督苏元春、名妓赛金花都获罪入刑部狱,都曾关押在沈荩被杖毙的牢房。戊戌时期的著名帝党人士王照也曾于光绪三十年获罪入刑部大狱,也被关押在此牢房。他在《方家园杂咏纪事》中对沈荩被杖毙事作了较详细记载:
光绪二十九年,湖南沈渔溪(名荩),被吴式钊谮陷入狱。夜半宫中传出一纸,天未明而沈已碎尸矣。其明年,余入狱所居即沈之屋,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狱卒言,夜半有官来,遵太后手谕就狱中杖毙,令狱吏以病相报。沈体极壮,群杖交下,遍身伤折,久不死。边击至两三点钟,气始绝云[4](31)。
前述军机处传旨刑部说是“军机大臣面奉谕旨”下令将沈荩“即日立毙杖下”,王照听狱卒传言所记为“遵太后手谕就狱中杖毙”。两种记载有此许差别,但都反映出西太后急于将沈荩处死的心情。为什么西太后这样急于将沈荩杖毙呢?沈荩死后,革命派的报纸《江苏》和《浙江潮》以不同题目发表了同一篇时评,对清廷要杖毙沈荩的原因进行了如下分析:
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或日:满政府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理相接。满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5](309)。
接着章士钊以黄中黄的笔名写了《沈荩》一文,将这种说法进一步具体化,他在列举了所谓“中俄密约”的内容后说:
此密约也,乃诡秘不可端倪,虽得联俄派之画诺,方未得间以暴白于外。无何,尽腾载于日本各新闻,号外号外之声,大激动东京吾国留学生之脑,电达全国,到处响应。义勇队、革命军等名词,突兀出现。而各国亦大起不平之论,咸用诘责。满政府陡遇此内部外部之逼拶,茫然不知所为。久之思得其故,必发难于白云观之中也,则机事之泄,群言沈荩之所为,盖荩乃任日本某报之探访员者也。此次密约,确由荩以侦探手段得之[5](303)。
这种分析被当时的革命派及其宣传工具所广泛接受。冯自由在《兴中会时期之革命同志》中介绍沈荩时说,沈荩在“丁未(一九○七)六月,以揭发中俄密约为清西后刑毙杖下”[13](45)。其后又在《庚子唐才常汉口自立军实录》中说沈荩“因在报上揭发清廷与俄人私订密约,事为李莲英、庆宽告密,清太后那拉命以非刑立毙杖下,中外哗然,时在丁未(民国前五年)六月初八日”[14](27)。冯自由的记载除沈荩被杖毙的时间明显有误外,沈荩被杖毙的原因基本采用《浙江潮》以及黄中黄的说法。直到现在大部分近代人物传记和词典也基本采用此说。
然而考诸史实,以上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所谓《中俄密约》,显然不是指中国近代史上通常所讲的李鸿章于1896年在俄国彼得堡与俄国政府签订的《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根据黄中黄《沈荩》一书中所列“《中俄密约》”七条内容,显然是指1903年4月18日沙俄为实现其侵略野心,作为在东北三省撤军条件而秘密向清政府提出的“七条要求”。但是,这“七条要求”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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