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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

时间:2009-7-24 13:47:51  来源:不详
”(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48、267、153页。)尤其是决议对全体罗马人都有约束力的平民会议。所以罗马共和国完成的是一种被摩尔根称为“半贵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国家制度(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6页。)。

虽然选举制往往被贵族操纵,尤其在古罗马“财富在百人团民众会议中占有决定性分量。”“虽然一切具备条件的市民均可以要求取得官职,但实际上这些官职都势必只在有限的家庭中沿袭,这些家庭逐渐形成一个狭窄的领导阶层,形成一种新的贵族政治。”然而,重要的是国家官员必须由民众会议直接选举,且受民众监督与对民众负责这一系列制度的滥觞。伯里克利时代,实行了官吏公职津贴制,使下层公民被选上官职由“可能”变为“现实”,得以真正参与国家的管理。亚里士多德说:“因为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12页。)话虽说得漂亮了一些,但至少选举制度所反映的社会进步,这在古代世界中是独一无二的。
对官吏的监督制度也颇为严密。在雅典,官吏从当选到卸任,总共不过一年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他首先要接受资格审查,以执政官为例,其任职资格先由五百人会议审查,发现问题,就要提交法庭裁决。其二是信任投票,在五百人会议的每一个主席团任期内,公民大会都要对执政官和将军举行信任投票,看其是否称职。如果多数公民对某一官员投不信任票,他就得去法庭接受审理。由于主席团为十个选区轮流组成,任期各为一年的十分之一,所以一年中就有十次这样的信任投票。最后是卸任检查,每个官员任职期满,都由专人(查帐员和助理员)对其在职期间的行政活动和经济帐目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就送交法庭裁决。在罗马,“执政官在任职期间是不可侵犯的,但在任职结束后,他重新成为普通市民并对他担任执政官职务期间的行为负责,对他所做的侵害私人权利或国家权利的事负责。”(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48、267、153页。)
雅典的最高法庭叫陪审法庭,其审判官叫陪审员,由三十岁以上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大部分是中、下层公民,每五百人组成一个审判庭,共有十个审判庭。至于每个人到哪一个审判庭,审理哪一个案件,都由临时抽签决定,最后投票表决当事人诉讼的胜负。这样的法庭运作较为廉洁公正,因为陪审员评判案件,除本城邦的法律外,就主要凭自己的良心,而无须慑服任何其他权威。古罗马有“向民众申诉”制度,或称上诉权法,如果对执法官的判决不服,公民可以向民众大会上诉,最后由民众大会作出有关裁决。它“使执法官治权中固有的处罚裁量权受到限制”,“被罗马人视为对市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法保障”(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48、267、153页。)。当然,其司法民主制度初创时期也演绎出一些冤案,但无须以此来全盘否定此司法民主制的历史意义。
虽然说,要求全体公民在政治权力上一律平等的理想是难以做到的(按:就是在今天也做不到),但西方古代社会毕竟将它作为理想提了出来,且在付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出一些有关制度与法律,不管其民主制完善程度如何,这就已经是了不起的成就,它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创造出灿烂的多元文化成果。古典古代的民主政体也一直在相当艰苦地与僭主、寡头政治相抗争,道路极为坎坷,如雅典出现过四百人政府和三十僭主的残暴统治,最后还是被强权所摧折,罗马共和国也终被帝国取代,但它的生命力终将至近代重放光芒!
在战国变法中我们看到,魏文侯在改革中能礼贤下士,不拘一格延揽人才,以翟璜为上卿,李悝为国相,西门豹为邺令,吴起为西河守,乐羊为大将,……使国势蒸蒸日上,一时雄冠海内。齐威王在改革时也同样重视各式人才,用邹忌为相,田忌为将,淳于髡主客,孙膑为军师,尤其是设立稷下学宫,招揽饱学之士,使其进退自由,一时“群臣进谏,门庭若市”,也使国力激增,强于诸侯。它给后人留下了在君主“人治”统治模式下一些颇为诱人的景色,这种“人治”经验虽也可套以“开明”、“仁政”之桂冠,然其不存在丝毫的“民主”制度之内涵,而终被纳入专制统治的轨道,成为其特定时期的一种补充,只能昙花一现而没有多少生命力。在逐步建立起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中,君主开始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监察等大权,直接导致秦代“皇帝”制度的产生。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专断一切的权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主要由皇帝任命,并必须无条件地效忠于皇帝,按皇帝的命令办事,而皇帝却几乎不受任何权力、法律的监督或约束。以皇帝独裁专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政治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持续了二千余年漫长岁月的稳定的统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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