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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

时间:2009-7-24 13:47:53  来源:不详
的规定。其中第3章第4条规定:“本党组织系统”有六个组织层级:支部、区委、县委或市委、特委、省委、中央委员会。对于特委,第14条具体规定为:“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特别区的组织如有必要时,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这里,“特别区”几字后面括号内的“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的说明,明确了特委的层级地位;而所谓“组织如有必要时”,是说设置的时机问题。该章程第5章“城乡区的组织”第20条规定:“城乡区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接收和批准区委之报告,并选举区委员会和出席县市委或特别区域及省代表大会之代表。”这里,把“特别区域”的地位置于县市之上、省之下,这里的“特别区域”,就是特委所辖的组织区域。该章程第6章“县或市的组织”,将县委、市委、特委并列于一章,而且规定特委“按照一切县委组织条例而工作”,似乎特委和县委、市委又同级,其实不然,此处指的应是内部组织机构情况,而不是指层级(因为特委的层级第三章已明确)。因而同章第22条又规定:“临时县代表大会,或经该县半数以上之组织的要求,或根据省委员会(或特区委员会)的决议由县委员会召集之。县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特别区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之代表。”同章第26条还规定:“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别区委指导。”这里的特别区代表大会就是地方特委党的代表大会,特别区委就是特委,都是高于县市党的组织的一个层级。(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4),第298-302页。)这样,党的章程赋予特委是省委之下、县委之上的定组织层级地位。
    三、特委的作用和历史地位
  大革命失败后,在党制定出正确的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方针的情况下,特委发挥了独特的、难以替代的历史作用。
  第一,党规定特委成立后的政治和组织任务主要是领导武装暴动、建立革命政权。这在前述党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的指示,而党的各级地方组织也从思想上认识到特委领导武装起义的重要作用,如1928年3月22日,中国共产党在发动渭华起义时,决定成立陕东特委,该特委于4月1日成立,其任务规定为“指导陕东各地斗争,并准备暴动”。(注:李新、陈铁健总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通史》4,第259页。)1928年7月9日,中共福建临时省委在给闽西四县委的一份指示中说,“遵照中央指示,在斗争剧烈的区域,可设特别委员会。现在闽西一带已经到了革命工农与豪绅资产阶级短兵相接的时期”,指示在闽西的永定“成立闽西特委”。(注:李新、陈铁健总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通史》4,第350页。)这里的“斗争剧烈的区域”、“短兵相接的时期”,无疑分别是指“武装起义的地区”、“武装起义的时期”。显然,从中央到地方,都认识到特委是领导武装起义的组织机构。事实上,特委已经胜任了领导武装起义和建立革命政权的任务。
  第二,特委的建立,弥补了党的五大章程确定的组织层级在领导武装起义方面的缺陷。五大规定的党的组织层级在领导、组织武装起义的非常时期表现出其局限性。这表现在:一、中国的一省所辖区域甚大,一省内的革命发展情况往往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起义条件成熟的地区一般是一省内离中心城市省会相对较远或交通不便、局部的地区,而省委一般将机关设在省会或离省会较近的城市,这样,省委对武装起义地区的情况既难以有全面、详细、真切的了解与掌握,又难以对起义实行符合实际需要的直接策动和领导。二、县委作为省委之下的领导机构,对于领导小规模、小范围的起义尚能胜任。但涉及几个相邻的县的武装起义,超出了一个县所辖范围,县委就难以对起义进行全面的策动,更难实行有效的领导。三、武装起义还有的往往是在几省交界的几个相邻的县的范围内举行,省委、县委的领导既难以开展工作,也难以沟通、配合。四、党的现有组织体系省——县(市)——区——支部,其建立有着严格而具体的条件限制。大革命失败后,党的一些地方组织遭到破坏,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党的地方组织。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按照党的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先去逐步建立党的各级组织体系,等待恢复或建立比较系统的党的组织后再去发动武装起义,那必然会丧失发动武装起义的时机。因此,创建一种新的党的组织机构、组织层级,是当时进行武装革命斗争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而特委这一新的组织,从层级上说既是省委层级之下的一个组织层级(个别未设省委的省的特委则直属中央,界于数省交界的特委有可能属于某一个省委或中央),又是县委之上的一个组织层级;同时设置时又不受党章所规定的成立条件的限制,特委领导成员既可由上级派任,也可由地方党组织中有领导能力、有威望的同志担任,具有灵活性。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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