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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宗族政策、行为分析

时间:2009-7-24 13:57:14  来源:不详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传统中国封建社会中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成为封建制度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剧烈变迁,宗族这一地方势力,越来越显地呈现出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在宗族走向败落的复杂因素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对宗族冲击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冲击带有决定性的意义。

   作为中国乡村社会较为普遍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地方势力,宗族尽管自近代以来随着整个社会的大变动而逐渐削弱,但准确地说,在革命政权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控制区,宗族所遭到的打击最激烈。宗族势力被视为是与革命势力和革命目标格格不入的封建宗制度和地方势力而被铲除。

   实践中对宗族的破除,首先是来源于理论上对宗族制度的认识和抨击。还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就对宗族制度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危害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批判。陈独秀认为要改变中国社会“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象”,必须摧毁“家族本位主义”的家族制度。李大钊不仅认为家族制度是“万恶之源”,而且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对家族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指出家族制度是两千年来中国社会的“基础构造”。封建专制主义就是在家族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一切封建的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也都是家族制度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因此,要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和批倒封建礼教,就必须消灭封建家族制度。消灭了家族制度,就会促进专制统治的倒台和旧礼教、旧道德的肃。这些论述不仅有力地揭露了封建宗族制度的危害及同封建专制制度的内在关系,而且对于把人们从封建宗法思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起到了积极的警醒作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部分党的领导人继续从理论上对宗族制度及宗法思想进行揭露和批判,为中央制定消灭宗族制度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他们除了继续论证宗族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外,还第一次明确指出,农村中大量的族产族田是宗族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族长宗长把持族产族田,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要消灭宗族制度,必须消灭这种以“公田”的形式出现的族产族田(注:《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8页。)。毛泽东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还首次提出中国社会存在着四种权力支配系统的观点:一是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二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族系统”;三是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以及由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四是支配女子的夫权系统。在这里,毛泽东使用了“家族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及夫权系统差不多同等的地位。不难看出,毛泽东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他还强调指出,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等权力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只有首先消灭封建政权,其它权力才能被打倒。上述这些认识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比较起来,这和理论上的探讨,要比建党之前进了一大步。

   1927年5月,在中共五大上,第一次提出了消灭族产公田,并将其分配给农民的纲领。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农村中“寺庙、祠堂等所属之地,占有耕地之亩数,亦实有可观”,存在于乡村中的所谓公有田产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乡村中宗法社会政权之基础。此等田地的主有权,已为乡绅所篡夺,耕田者反而失却享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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