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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时间:2009-7-24 13:45:24  来源:不详

  戊戌前後的思想论说中,「民权」和「民主」是频繁出现的两个关键词。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凸显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演变的某些特点。本文对「民权」、「民主」的涵义以及国人的认知,略予考察和剖析,以增进我们对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观念的理解,进一步发掘戊戌变的思想资源。


  有学者考证,「民权」一词不见於中国古代典籍,而乃是西文「民主」(democracy)一词的日译,故「民权」与「民主」本为同义词,并据democracy来源於希腊文,释「民权」为「人民的权力」。「民权」一词来自日文当无疑问,但谓其乃西文democracy的日译则不确。据日本学者实藤惠秀考证,democracy在近代日语中译为「民主」。查《日本国语大辞典》和《日本语大辞典》,「民权」与「民主」分列为两词。「民权」的涵义为:一、人民参政的权利(suffrage);二、人民维护人身、财产的权利(civil rights)。「民主」的涵义为:一、人民的主宰者,君主(即《尚书 多方》中的「民主」);二、一国主权属於国民(democracy)。可知日语中的「民权」与「民主」仍为涵义有区别的两个词。

  另据时人何启、胡礼垣所言,中文词汇「民权」一词,有可能是由日文「自由」(liberty)经「中国学士大夫」转译而来。其《劝学篇书後 正权篇辨》称:

「里勃而特」译为自由者,自日本始。虽未能尽西语之意,然以二字包括之,亦可谓能举其大由。自由二字而译为民权者,此必中国学士大夫读日本所译书者为之,其以民权二字译「里勃而特」一语,吾无间然,独惜译之者於中外之理未能参究其同,阅之者或至误猜其意。

此说或许不错,但尚可深究。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一〈国统志〉称:「近日民心渐染西法,竟有倡民权自由之说。」此乃介绍日本治维新时的「自由民权运动」所言,可知「自由民权」亦来自日文,而在中文文献中亦分为两词。严复《原富》按语中即同时出现有「自由」、「民权」二词,略谓「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民权者,不可毁者也」。

  「自由」与「民权」在日文中虽分为两词,但涵义却有关联。据《日本国语大辞典》的解释,日文「自由」一词涵义较多,作为西文的译语则有二:一为freedom,一为liberty,前者主要指精神的自由,後者主要指政治的自由。在法学上,自由(liberty)则指法律上的自律活动。如《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二十二条规定:「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从法学的角度,「民权」即可理解为法律所确认的「自由」。日文中的复合词「自由民权」,《日本国语大辞典》释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知「民权」之义,简言之,即「人民的权利」。

  严复即译rights为「权利」,後又主张译为「民直」而与「民义」(obligation,又译义务)相对应。《东浙杂志》1904年第4期所刊〈民权篇问答〉称:「权字在西书者为right五字,此五字者,或译为毅力,或译为愿力,或译为心德,日本人概译为权。」才常引王韬语:「欧洲有议院,有国会,君民共治,一秉至公,所有法律,皆受成国会,故其为法,以护人民权利为主。」杨度言及「民权」时亦说:「民若皆知国者我之国,而君为民而设者也,则必於身命财产之权利各出其死力以自保。」这表明,时人也多释「民权」为「(人民的)权利」。

  与「民权」相关联的「民主」一词,在中文中最早见於《尚书 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於成汤。」(蔡沈《书经集传》注:「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於成汤,使为民主。」)「简代夏作民主。」(蔡注:「简择也,民择汤而归之。」)。蔡沈《书经集传》作为「五经」之一,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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